“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将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挂钩。
《办法》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具体考核各地区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等。
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均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办法》明确,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这一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此外,所有考核内容一律不允许掺水作假。如果在考核中改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将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