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获悉,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吉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吉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吉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吉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31号)精神,全面推进201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统领,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贯彻落实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考核基准年下降2.4%,年均浓度目标值为66.3μg/m3。
三、重点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加大综合治理、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等7个方面,共计20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1.燃煤锅炉整治。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容量对燃煤锅炉开展专项整治。对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1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热电联产机组以及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0蒸吨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工业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全市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限期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脱硫。燃煤电厂、水泥厂完成脱硝治理,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重点完成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1#机组脱硫改造项目、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1#新型干法、2#新型干法、江西安福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等脱硝改造项目。
3.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全市列入环保部《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4]116号)名单中火电、水泥、等行业的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格按照年度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考核要求,重点完成华能井冈山电厂1#和2#、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江西泰和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江西永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庐陵水泥、江西安福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7个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
4.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全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污染现状调查,掌握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生行业和区域分布状况,确定排放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环境管理档案,制定我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全面启动石化行业VOCs治理,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力争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5.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城区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强化施工工地标准化管理,建立工地扬尘控制责任体系,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城市道路清洗作业水平,积极推进主次干道的机械清扫,减少扬尘污染。推进工业企业、大型堆场建立燃料、原料、产品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自动喷淋装置、抽风收尘装置,控制堆场扬尘。全市所有城区在建工地须将施工扬尘控制情况纳入工地标准化管理,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较2014年增长3个百分点。
6.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出台政策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实行鼓励,建立黄标车管理台账,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管理,推行简易工况法,继续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划定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全市实施“黄标车”限行区域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50%以上,并逐步在县级中心城区推行。
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依法依规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全市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5%以上。
8.控制秸秆禁烧。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实地核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9.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快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0.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新增煤炭消费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其中,电力、化工、造纸、有色冶炼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严格审批。
11.调整产业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本区域生态红线,实行主体功能定位,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2.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使用。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县(市、区)城区要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各县(市、区)要达到城区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及压缩性生物质能,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2015年前各县(市)基本建成天然气管网。井开区加快集中供热、供气建设进度,做好逐步淘汰分散锅炉的实施规划。
(三)推行清洁生产。
13.加大清洁生产推广力度。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4.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要求,通过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逐步替代燃煤,全面完成节能降耗目标。
15.推进煤炭洗选加工。全市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加快现有洗煤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大中型煤矿配套建设选煤厂,提高煤炭洗选率,加强和完善洗煤统计。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6.调整产业布局。各地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本区域生态红线,实行主体功能定位,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7.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综合监管能力与水平。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完善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加大各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标准化建设力度。规范管理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情况,加强对监测数据及空气质量风险隐患监督检查,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七)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18.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大气环境污染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服务产品联合发布、重大大气污染事件联合调查评估机制、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成市中心城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细颗粒物监测点建设,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PM2.5、PM10手工比对核查能力,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质量控制。各县(市、区)要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19.制定完善应急预案。2015年底前完成制定市级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0.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地要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安排各项日常工作,研究确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全省和全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逐年制定本地区的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于2015年8月底前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企业,并逐年制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每年初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确保完成年度重点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市环保局要对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有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清洁能源改造、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监管平台建设等重点工作,支持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及工程建设。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要及时公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源监测、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年度重点任务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工作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排污单位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