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怎样划出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办法》列出的“责任清单”有何特点?《办法》中的重大突破是什么?责任追究由谁来执行?
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一道制度屏障
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为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
今年6月,甘肃省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而被追责。其中,武威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武威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凉州区环保局局长、副局长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随着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日益严格和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加强,国家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追责力度也不断加强。
他同时表示,在中央此次印发《办法》之前,对于各类各级领导干部究竟应该承担哪些生态环保职责,失责之后又应该如何追究,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和统一的操作流程。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张煜星表示,中央此次印发《办法》,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主体由原来的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转变,将矛头对准了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发生的根源。
“比如,一块林地被非法占用,建了高尔夫球场、盖了别墅等等,作出决策的可能是党委政府,但过去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处罚具体的建设单位,《办法》的出台则意味着还要追究决策者、审批者的责任。”张煜星说。
专家表示,过去,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生态环保方面的要求,主要是通过道德感召和工作号召等方式进行,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种方式弹性空间大、效果不稳定,是一种软约束。
“现在,《办法》用制度来引领和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划出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夏光说,“凡是不履责、不作为或越位干扰履责的,都要按制度进行处理,这就形成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制度屏障,效果更可靠。”
一张“责任清单”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夏光表示,列出“责任清单”将促使领导干部“做好应该做的”和“不做不该做的”。
他认为,“做好应该做的”就是指各级党政领导者应该忠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确保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环境治理改善,否则就要被追究责任。
而“不做不该做的”,则包括干预正常的环境管理工作,插手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工作,指使下属做出不合法的审批行为;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修改或虚构环境监测或环境统计数据;以及干扰基层正常的环境执法行为,使违法者逃脱处罚等等。
“这种‘分类-定责-惩处’的制度结构,构成了完整的追责链条,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都有明确的职责界限和失责后果,这样的‘精准追责’方式,大大提高了追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夏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