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并下发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出台后,将激励企业切实加快节能减排步伐。“《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5条。长兴作为浙江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试点县,于2010年9月出台了《长兴县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5年来,全县已经实施企业共217家,累计到位资金5100多万元。”县环保局总量办工作人员费涔介绍说,新《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加快实施。
记者从县环保局获悉,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此次《办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排污权有效期进行了明确。“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费涔表示,通过排污权出让交易,企业可以将减排行为转化为资本并进入到市场上进行交易,这对开展减排工作的企业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成为了市场经济下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接下来,长兴将对2010年出台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对企业的排污权进行重新核定,按照新国标办法抓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