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8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污染腾格里沙漠”,要求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消除危险等。这是去年媒体曝光且持续跟踪报道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后,肇事企业所遭到的首起公益诉讼。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就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为过去一直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松了绑。只要“绿发会”符合法律规定的两项条件,法院就得立案。而在前些年,如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先后提起了8起环保公益诉讼,均被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之门外。
当然,环保公益诉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仍然有其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比如,如何调整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的关系。“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举国震惊,中央高层多番批示,刑事究责和行政执罚相较同类案件要迅速得多,也严厉得多。既然刑事上也追究了,行政上也处罚了,放诸于民事司法程序中的环保公益诉讼又意在何为呢?这是否构成对责任人及责任企业的重复追究?
事实上,对于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体系完整覆盖了从民事赔偿到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这三大类。在法理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是可以并行不悖的。但在现实中,将法律责任理解为“单选题”的执法者大有人在。尤其是鉴于一些排污企业与本地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种种究责容易流于“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绿发会”在提起此次公益诉讼也谈到,从目前的现场调查看,污染地点的修复有的进展缓慢、有的则整改停滞。甚至还有企业觊觎政府公共资金,因此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促成涉事企业来承担修复责任。
而对于更多未受到舆论关注的环境污染事件来说,进入公益诉讼还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一味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或民间团体来承担起环保公益诉讼的大任,恐怕不太现实。另一个途径则在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已获得了法律授权,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也正在积极推进。不管是法定的社会组织,还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提起环保公益诉讼都得拿出专业精神。环保公益诉讼,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多方的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