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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通报批评大气污染防治不力县区及相关单位

   2015-08-21 兰州晨报2760
核心提示:甘肃省兰州市环保局局长城管委主任被通报批评

甘肃省兰州市环保局局长城管委主任被通报批评

日前,兰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时发现,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上呈下滑趋势,相关职能部门存在推诿扯皮、职责不明确的现象,工作状态普遍松懈。8月20日记者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关区政府、皋兰县政府、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局长闫子江、市城管委主任宁辉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城关区政府

城关区政府未有效履行《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责任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要求,对辖区内扬尘污染源缺乏日常监督管理,削山造地存在野蛮施工行为,扬尘问题突出,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皋兰县政府

皋兰县政府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要求,对辖区内扬尘污染源缺乏日常监督管理,造成九和镇、忠和镇无序挖山问题突出,削山造地工程形成大面积裸地,严重破坏原有生态环境的同时,致使扬尘波及市区,严重影响空气质量。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五款的规定要求,对今年前四个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未能进行有效的综合分析和研判,在沙尘天气持续污染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研究问题并有效应对,在新旧指标出现整体下滑的情况下没有做出分析和预判,没有发挥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建立起各部门间统筹联动、积极作为的工作格局,未能形成治污合力,致使工作效果大打折扣。市环保局局长闫子江,作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研判、指挥调度不力,致使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应对特殊天气措施不足,负有领导责任。

市城管委

市城管委作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牵头责任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要求,对兰州城区各建设工地及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土方开挖等扬尘防治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土方作业和渣土运输管理方面工作不足,导致二次扬尘难以抑制。市城管委主任宁辉东,作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牵头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排部署不力,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市建设局

市建设局作为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监管的牵头部门,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要求,未能及时对城市裸露土壤进行硬化铺装,也未及时对城区磨损严重的道路路面进行维修,致使车辆过往时反复扬尘。

市房产局

市房产局作为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运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对城市建成区物业小区开展二次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在楼群院落湿法作业方面,存在发工作指令多,发现问题扣分多,但深入实地切实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少,特别是针对“三不管”楼院和弱势困难户群居院落管理上还有流于形式的问题。

市国土局

市国土局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严格控制全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审批,源头审批环节提出扬尘综合防治措施”的要求,未主动落实自己的监管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辖区内部分削山造地工程在冬防期间时常违规土方作业,扬尘波及市区,影响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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