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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搬迁企业应公布土壤污染状况(图)

   2014-05-21 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2440
核心提示:为了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滋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于5月2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随着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等工作的部署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已经开始。

为了防范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滋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于5月20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环保部5月19日发布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透露,据粗略统计,全国不同类型的数万家企业甚至更多将在未来几年内实施搬迁,涉及的污染土地面积十分惊人,企业关闭或搬迁后遗留的场地在再开发利用时存在较大的环境健康风险。

“全国到底有多少工业污染场地,目前还不清楚,有待进一步调查。”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

4月18日,环保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工业企业用地中有高于30%的土壤受到污染。

根据《通知》,环保部要求企业关停搬迁前应根据各种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在关停搬迁过程中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使用,妥善处理遗留或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待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且相关污染物处理处置结束后方可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企业应对原有场地残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处理处置。

环保部还要求,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根据编制说明,与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污染相比,我国土壤污染的环境管理严重滞后,至今仍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风险评估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应用指南》有望在今年年底完成。”该指南编制的主要负责人、中国环科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研究员谷庆宝对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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