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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大调整: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 拟设十项法律制度

   2015-08-26 能源观察 1700
核心提示: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增加制定能源法、原子能法。在提交、审议多年之后,能源距离出台又近了一步。

导读: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增加制定能源法、原子能法。在提交、审议多年之后,能源距离出台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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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报称,《电力法(修订)》、《能源法》、《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均已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正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立法审查工作。

8月23日,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召开2015年年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中国法学会等机构的人士,共同探讨能源法修订工作。

会上,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华北电力大学能源法研究所教授周凤周凤翱介绍《能源法》(2008年送审稿)修改情况介绍。能源观察(energyobservation)分享周凤翱先生在这次会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我汇报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课题启动及领导指导:08年能源法的送审稿,几经周折,今年修改工作再度启动。《能源法》的送审稿的修改是国家能源局委托能源法研究会承担的课题。石少华会长(中国能源法研究会)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同时组织研究会相关人员举行了课题的立法研究启动会,确定了课题的研究目标,梳理能源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借鉴国外能源立法,提出能源法修改内容。

法制办、发改委、能源局等单位领导对能源法修改都提出了很多意见,特别要求我们注重新的背景和新的形势变化,包括能源四个革命和有关政策性文件中的新的表述。核心要搞清楚能源领域要解决什么问题,哪些问题要由《能源法》来解决,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怎样构造。

课题实施有多个层次的支撑:首先是能源法研究会的全体会员,其次是能源法研究会的高级顾问和专家,再一个是《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的课题组。为了保证汇聚各方面的智慧,完成好课题,我们的课题组成员设计上采取了开放式结构。

(二)修改进程与专家建言:课题组的工作几个重要时间点:五月底在京召开能源专家座谈会,六月召开能源企业会议征求意见,六月底召开能源局各司局征求意见座谈会,七月二十二日、八月三日、联合工作组两次集中修改稿子。后面还要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修改过程中许多专家积极发言,另有很多专家提交书面建议,还有许多专家以其他形式提供了支持。专家组系统整理了十八大以来能源领域的重要文件,针对法制办问题清单,分析国外研究资料、论文集着作和论文,分别汇编成册,逐渐形成相关工作思路和安排。

(三)修改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修改原则总体要求。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报告、决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以及国家能源战略中提出的新要求,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简政放权的构想,及时进行能源法律法规立改废,完善能源法立法的工作方针。

工作思路,是认真研究能源法问题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具体研究国家有关能源发展的最高、最新决策怎样体现为法律条文;同时吸收国外新的成熟经验,进行全面系统整理,在以往历次起草修改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各个方面的领导建议。

修改原则:全面把握、突出重点。对于立法过程中存在则不同意见,求同化异,对于目前已经确定的重要问题及时加入立法送审稿中。在法条表述上,详略结合,增加可操作性、具体化。该细的方面必须详细,能够原则性规定的就做原则性规定。

框架要素的设计上,重点考虑党中央关于能源发展的重要决定;将国家基本能源政策制度化;解决基础性能源法律问题;对重大能源问题进行法律管理;创制能源基本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此外要处理好《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律及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内部与外部关系,处理不同法律的边界,能源法律问题。

(四)目前修改稿的内容:首先是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能源产业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能源法集中调整三个方面的关系:包括纵向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能源行政管理方面的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按照生产流程展开)以及涉外法律关系(主要考虑到能源对外合作的重要性及前景)。

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

(1)确立能源、能源资源、能源产业的战略、基础地位。

(2)体现能源发展战略方针、战略目标。

(3)确立能源资源国家所有权。

(4)提炼能源发展基本政策。

(5)体现能源战略与规划。

(6)规范能源开发生产活动。

(7)能源供应消费。

(8)能源安全保障。

(9)农村能源发展。

(10)能源科技进步。

(11)能源国际合作。

(12)政府监督管理体系。

(13)违法责任。

在目前这一稿中,拟建立十项法律基本制度:能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战略规划制度、开发生产制度、供应消费制度、能源安全保障制度、能源预测预警、农村能源制度、国际合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五)有关问题的简要说明:

第一个能源定位问题。在《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和相关法的调整对象和相互关系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整范围涵盖而不覆盖、衔接而不缺位、结合而不越位,综合性法律规范与单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留有空间,整体和谐的思路,对条文和制度作了精心安排。

第二个能源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企业主体、消费主体和涉外主体四类。

第三个能源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能源法修改的时候研究了近些年来大量文件,以避免冲突。能源法第七条把管理体制统合起来,综合监管就是能源局和发改委,专项监管是其他十几个部门。这次统称能源监管部门,综合和专项监督各司其职。

第四个章节的设计,对于08年的稿子重新梳理和整合,按照三个方面,将国家能源战略原则性规定写入总则;将能源战略规划、开发生产、供应消费、安全保障等按照产业链先后排序;农村作为特殊问题考虑;法律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兼顾,充分发挥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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