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公通〔2013〕450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处置核准制度,推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建设、拆迁及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二、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至少拥有20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辆所有权为本公司所有;
(三)至少拥有2台挖掘机、1台推土机或装载机,且所有权为本公司所有;
(四)至少拥有1辆高压冲洗车,并有污染道路冲洗保洁应急预案;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不低于1500平方米(20辆车最低1500平方米,每增加一辆车增加50平方米)且具备车辆冲洗设施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和停放场地必须为自有产权或签有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
(六)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号段(苏cs0001-苏cs4999号)号牌,且前后车牌整洁清晰并使用固封装置;
(三)车身颜色为工程红,整车车容整洁、无锈蚀、油漆无掉色、无剥落;
(四)车厢两侧及后侧应喷涂放大车牌号、粘贴反光贴,并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
(六)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车辆管理规定。
四、运输单位核准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证件应提供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4、办公场所和停放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相关机械、车辆所有权证明;
6、污染道路冲洗保洁应急预案;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等制度;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申报的文件材料。
(三)实地勘验渣土运输单位和车辆。
(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
五、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核准情况建立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
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七、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运输单位申请核准及审核材料时间:2015年9月1日—9月30日,实地勘验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31日。原经核准备案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起,未经核准备案运输建筑垃圾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九、服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104号,咨询电话0516-*******。
十、本通告自2015年9月21日起实施。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徐州市公安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