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这是继环保部1月份对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的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自1995年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是新《环保法》,新《环保法》部分解决了实施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问题,但其中原则性、一般性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与初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标准内容有了一定的调整:农用地土壤污染物控制项目在原有10项基础上增加了11项至21项(初稿在原有10项基础上增加了10项,比二稿少了一项“总钼”),还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环保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现行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总钼、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类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 11 种污染物项目。
在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解释了标准确定土壤污染物项目的根据。分别为土壤中污染物检出率情况、土壤中污染物超标情况、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项目、农产品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其中土壤中污染物超标情况参考了去年4月环保部与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以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和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为评价项目,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 16.1%,超标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从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超标情况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从典型污染类型土壤污染状况看,在调查的 690 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的 5846 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 36.3%。从全国土壤污染格局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同时,编制说明进一步补充了实施与监督要求。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两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并依据本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此外,编制说明还提到了土壤环境基准的不确定性,并指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启动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依据,通常不能直接用于土壤修复目标值或土壤修复验收标准,确定土壤修复目标值、土壤修复验收标准或局部地区是否超标,应根据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壤环境背景水平(或本底)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