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针对“78号文”对外发布《关于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所谓“78号文”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6月12日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它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
在“78号文”之前,国家执行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再生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污水处理劳务(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免征增值税。
“78号文”从7月中下旬开始,引发行业热议。在8月2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公开回应全国人大常委王毅关于“78号文”的询问。但财政部的回应并没有消除行业的疑虑。
近期,三家环保产业行业组织即E20环境平台、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和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先后都提出了对“78号文”的建议。
在9月1日由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举办的“财税【2015】78号文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上,财政部税政司领导公开介绍,该政策出台较急,只对工业废水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城镇污水处理调研不够。鉴于城镇污水处理的公益特性, 国家应有财政支持,对其优惠的初衷是不变的,并明确表示将对全国城镇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实施“78号文”的影响做详细的评估,在全面评估测算后出台补充措施。
“对财税[2015]78号文和财税[2008]156号文的比较,我们要有理性的认识,我认为78号文是一个进步,有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满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我在调研中发现,‘财税[2015]78号文’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地方在执行时会附加其它条件,所以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享受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现在统一征收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收益率将下降两个百分点
在《意见》发布会上,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介绍,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大部分属于特许经营,企业一般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在运营前期要负债运营,后几年才能赢利,且属保本微利。国家原先实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即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且增值税免征,对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因此,“78号文”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环保产业产生三方面的影响。
首先,进一步压缩行业利润空间。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自2002年市场化改革以来,市场竞争充分,行业整体收益率不高,只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按照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显示,2014年污水垃圾处理整体收益率一般仅为8%-10%;另有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根据对2014年全国污水处理行业28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分析,有57家出现亏损,占比20%,亏损金额3.84亿元。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经测算,实施增值税新政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收益率将再下降两个百分点。同时,也使以PPP模式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加大,回报率降低,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意愿,增加地方政府PPP项目的融资成本。
对此,住建部领导及水协排水委在座谈会上强调,城镇污水处理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具有很强的公益特性,其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征收增值税增加的企业税负会直接传导到当地政府,在现阶段全力推动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形势下,对于国家大力推广的PPP模式也会产生阻碍作用。
其次,进一步加大企业现金流压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应收账款数额大,垫付资金比例高。环保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BOT、TOT协议一般约定支付周期为月付或季付,而地方政府还存在补偿不到位、拖欠等现象,目前,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应收账款已普遍增加到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现金流压力特别大。
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增值税退税周期不确定性问题,目前还没有企业享受到即征即退待遇,根据以往经验,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的时限较长,实际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办理退税,企业在此期间需要承担约为5%-6%的短期融资成本以补充流动资金。据初步估算,此次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资金垫付率将总体上升至65%左右,实际上形成的先征后返方式,使企业资金周转面临更大的时间压力。
第三,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赋负担。由于当前增值税改革并未实现全产业链覆盖,使得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税赋全面上升。如目前建筑工程单位缴纳的流转税税种为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导致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以上市公司兴蓉环境为例,2014年利润总额9.16亿元,按照增值税新政计算,其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额约为2800万元,占比达3%。
不过,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在8月2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上回应“78号文”问询时指出,出台“78号文”的时候我们财税两家是经过广泛的调研,认为应该按照推进专业化的方向走,也算了帐,总体上说财政可能会减收。如果免税,企业成本增加,因为企业用的电和那些药品等不可以抵扣了,即征即退70%,与免税相比大致变化不大。但是要想到,加入抵扣链之后上下游都可以抵扣。那部分还要减税,所以总体上看,财政是要减收的。
建议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对“78号文”提出了三条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污水垃圾处理存量项目制定过渡期政策。本着新旧有别、区别对待原则,对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但是对已建项目,由于已经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
《意见》建议,应允许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已经认定的总投资额(例如采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会计账面投资总额),在摊销或折旧年限内,按当期摊销或折旧额和相应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与当期增值税销项冲抵后,再按净额缴纳增值税。
其次,降低污水垃圾处理增值税税率,明确返还时间,退还相关附加收费。鉴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属于公益事业和环境服务业,提高税率势必拉升地方财政补贴,进而抬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加重公众负担,退税幅度及周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加重企业资金压力。
《意见》建议,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并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此外,因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而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也应全部返还;增值税返还部分不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防止重复征税。
再者,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全产业链完善营改增政策。建议率先从上游的建筑业开始改革增值税政策,以免处于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应以从事建安工程的建筑业全面实施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点。
根据国家对“营改增”的部署,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2015年将要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这意味着在明年之后,‘78号文’对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影响会有所减小,但对存量项目的影响依旧。”苏伊士环境亚洲投资副总裁郝小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我们已将这次调研材料上报给全国工商联,希望全国工商联以平时提案的形式上报全国政协,或以其它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建议区分公共污水与工业废水处理增值税
楼继伟此前指出,“政策出台之后我们将继续对这个政策进行跟踪。目前,两种声音,赞成的是以专家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作的企业,他们都是赞成的,认为符合方向。有一些叫苦的,主要是市政单位,因为他们不专业化运作,就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直接就排掉了,而且长期享受免税政策。这些单位目前还对政策调整还不太适应。”
E20环境平台也针对企业的自我救济提出了建议,根据原来的PPP合同(污水处理协议),一般都会有税收调整或者法律变更条款,可以到合同中去找调价或补偿机制:第一,可以启动地方水价调价机制,促使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应增加以抵减税收影响;第二,地方政府按照这次影响的变化给企业补贴;第三,为了保持PPP项目推行的力度或者推行的进度,中央财政对PPP项目进行变相的补贴。
同时, 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也提出了四条建议:第一,建议公共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在增值税上参照所得税的立法有所区别,给企业和政府留一定空间, 总体向推进市场化发展努力,给市场化改革提供良好条件;第二,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处罚应属行政处罚范畴, 税制应该是基本制度,税制处罚与超标处罚相联系是不合理的,二者不应挂钩;第三,污泥处理和再生水的发展与国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希望加大中央投入,放宽税制,促进发展;第四,对于营改增尚未完成的地区,可先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不少城市的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有些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超过了原本规划的处理能力,从而可能出现部分排放不达标现象,尽管由进水超标导致的排放出水不达标,过错不在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但这不构成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郝小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如果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取消为期三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处罚,这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建议国家在此制定更为灵活的政策。”
楼继伟介绍,“下一步我们想进一步调研,近期准备再开座谈会,一方面加强政策的解读,鼓励专业化转型,另外,也做好分析看有什么措施可以采取。”
对此,满莉建议,在针对“78号文”的调研中,要充分听听行业里面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基层税务部门的意见,目前这些群体的意见在公共讨论中没有反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