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号文骤然取消了污水垃圾、再生水及污泥处理等行业免增值税的政策,对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9月2日下午,全国工商联常务副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赵笠钧所说的“78号文”是今年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简称78号文),其中规定,污水垃圾处理、再生水和污泥处理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污水、垃圾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行业利润空间被压缩
为何做上述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此前曾解释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项目重复,优惠方式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即征即退比例为100%、80%、50%三档,较为复杂,不便操作。
而78号文整合上述多个文件,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设置100%、70%、50%、30%四档退税比例,规范统一,方便办理。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此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现在实行即征即退,应做到达标排放,做好增值税优惠备案,准确进行核算,并在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和即征即退手续。
但这一文件出台后,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反响十分强烈。
赵笠钧对记者说,环保产业虽经数年发展,但仍属半公益半市场性质,仍为弱势产业,亟需政府大力扶持。
他解释说,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大部分属于特许经营,企业一般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在运营前期要负债运营,后几年才能赢利,且属保本微利。国家原先实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政策(即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且增值税免征,对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因此,78号文的颁布和实施,将对环保产业将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赵笠钧说,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自2002年市场化改革以来,市场竞争充分,行业整体收益率不高。按照该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显示,2014年污水垃圾处理整体收益率一般仅为8%-10%;另有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根据对2014年全国污水处理行业28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财务分析,有57家出现亏损,占比20%,亏损金额3.84亿元。
分析显示,实施增值税新政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收益率将再下降两个百分点,意味着在原来微利的基础上又减少了一部分利润。
“同时,也使以PPP模式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风险加大,回报率降低,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意愿,增加地方政府PPP项目的融资成本,对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形成严重阻碍。”赵笠钧说。
企业经营环境恐恶化
环境商会最新调研发现,目前,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应收账款已普遍增加到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现金流压力特别大。
“环保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协议一般约定支付周期为月付或季付,而地方政府还存在补偿不到位、拖欠等现象。”赵笠钧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增值税退税周期不确定性问题,目前还没有企业享受到即征即退待遇,根据以往经验,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批准的时限较长,实际操作中每季度或半年才集中办理退税,企业在此期间需要承担约为5%-6%的短期融资成本以补充流动资金。
环境商会初步估算,此次开征增值税后企业资金垫付率将总体上升至65%左右,实际上形成的先征收后返方式,使企业资金周转面临更大的时间压力,将进一步加剧环保行业项目的现金流压力,恶化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环境。
赵笠钧说,由于当前增值税改革并未实现全产业链覆盖,使得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税赋全面上升。如目前建筑工程单位缴纳的流转税税种为营业税,不涉及增值税,导致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以上市公司兴蓉环境为例,2014年利润总额9.16亿元,按照增值税新政计算,其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额约为2800万元,占比达3%。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记者表示,国家将环保产业确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更好地推动PPP模式在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应针对污水垃圾处理存量项目制定过渡期政策。
环保产业应有更多扶持
赵笠钧建议,本着新旧有别、区别对待原则,对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对已建项目,由于已经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议允许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已经认定的总投资额(例如采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会计账面投资总额),在摊销或折旧年限内,按当期摊销或折旧额和相应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与当期增值税销项冲抵后,再按净额缴纳增值税。
环境商会调研结果认为,鉴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属于公益事业和环境服务业,提高税率势必拉升地方财政补贴,进而抬高污水垃圾处理费,加重公众负担,退税幅度及周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加重企业资金压力。
赵笠钧对记者表示,建议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比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并明确退税时限,做到即征即退。此外,因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而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也应全部返还;增值税返还部分不应纳入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防止重复征税。
“建议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全产业链完善营改增政策。”赵笠钧建议,率先从上游的建筑业开始改革增值税政策,以免处于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应以从事建安工程的建筑业全面实施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点。
骆建华告诉记者,对于会员企业的意见,环境商会已将有关情况形成调研材料,希望全国工商联以平时提案的形式上报全国政协,或以其它方式,推动问题解决。
“我们建议国家对环保产业,对污染治理,出台更多的价格、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来扶持这个行业的发展,来推动污染问题的解决,以推动‘气十条’、‘水十条’等政策的落实。”骆建华对记者说,仅“气十条”、“水十条”每年的投资需求就需要2万亿元,其中90%将来自社会资本,“现在已经是微利了,如果无利可图,怎么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
骆建华表示“78号文出台后,污水垃圾行业没有哪一些企业不叫苦的,也没有哪家企业反映,曾经有财政、税收部门的人员来调研过。企业家们呼吁政策制定部门的官员,真正走到企业中来,倾听企业的呼声。”
附:增值税征收前后情景分析
假设前提条件:
由于污水厂吨水造价、日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建设和运营期限,财务收益率以及使用资金来源的不同,导致计算污水服务单价有较大差异,为了评估78号文增值税的影响,故假设在下述投资、成本金额条件下的计算,不代表目前企业实际成本费用和收入。如果要准确确认某一污水厂单价变动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测算。以处理量10万吨/日的一个污水处理厂为例。
一、不考虑增值税情景
总投资16172.35万元,采用A2O工艺,一级A标准,日处理量10万吨/日,30年经营期,IRR=8%,污水服务单价1.012元/吨。
二、考虑增值税情景
在同等单价1.012元/吨条件下,假设污水服务费增值税率17%。
以北京为例考虑地方税金,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电费税率13%,自来水税率3%,药剂费增值税率17%
销售收入=3693.8/1.17=3157.09
增值税销项税金=3157.09*0.17=536.71
电费=985/1.13=871.68(进项税金871.68*0.13=113.32)
药剂费=292/1.17=249.57(进项税金249.57*0.17=42.43)
水费=7.3/1.03=7.09(进项税金7.09*0.03=0.21)
增值税=536.71-113.32-42.43-0.21=380.7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380.75*(7%+3%+2%)=45.69
增值税的返还=380.75*70%=266.52
现有单价考虑与不考虑增值税,利润总额减少159.91万元。
三、经济评价方法下污水处理费在增值税下的变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发改投资[2006]1325号文)进行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考虑增值税与不考虑增值税,在企业认证退税资格及时、进项税票认证齐全,退税金额占用时间短前提条件下,污水服务单价变动范围在0.10元---0.20元之间。
实施增值税新政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整体收益率将下降2%左右。以上市公司兴蓉环境为例,2014年利润总额9.16亿元,按照增值税新政计算,其当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净增加额约为2800万元,占比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