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阳江市收到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排污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指标的,将加倍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这不是国家、省环保部门第一次调整排污征收标准了。”昨日,阳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阳江省开始面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针对污水、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等四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污水执行每污染当量0.7元,废气每污染当量0.6元。2010年、2013年又先后两次将污水中的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废气中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收费标准提高一倍。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通知规定,明年1月1日阳江市正式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届时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如企业有多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其中,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危险废物、噪声超标等排污费收费标准也暂不调整。
此外,政策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政策规定,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相关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如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分别计算,加收三倍征收排污费。
阳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鼓励企业革新工艺,减少排放,政策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