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制定以来,分别于1995年、2000年进行过两次修订,而此次则为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相较于修订前的七章66条,修订内容几乎扩充了近一倍之多。那么,经过此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
理顺大气污染防治思路
在8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进步。
第一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未达标的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
第二是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第三是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童卫东指出,现在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而该法对这些方面都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第四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据童卫东介绍,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单法律责任条款就有30条,制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处罚。而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据悉,该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同时,该法还明确,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此外,对于新修订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还曾公开指出,其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关系,体现了立法逻辑的科学性。他认为,大气环境管理应当以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而以前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度进行,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还是采纳了这一思想,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理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
重点解决污染源问题
对于很多城市而言,机动车尾气排放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此,是否应对机动车限行进行授权,也是本次修订审议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曾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对于此条规定,不少专家曾热议并指出,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同时,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而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此项规定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对此,常纪文曾指出,其实限行包括强制限行和用经济手段限行两种措施,前者把在限行日和限行区行驶有关机动车作为违法行为来对待,予以处罚;后者则作为合法行为来对待,不过通过区别化的经济政策予以调整,前者可以摒弃,后者可以尝试。
此外,为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对此,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各个地区之间的大气污染很容易相互影响,不统一燃油质量标准,一些大型重型货车很可能会受到利益驱动而到加油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加油。标准不同,排放污染物的水平也就不同,通过统一各地油品标准,“全国一盘棋”才更有利于治理。
除了上述热点外,如何让公众有效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去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所在,对此,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便于公众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监督的队伍中来,该法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此类问题,于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还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