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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大气法解读之重点解决问题

   2015-09-08 中国经济时报2670
核心提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曾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曾规定,省级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对于此条规定,不少专家曾热议并指出,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同时,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而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此项规定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其实限行包括强制限行和用经济手段限行两种措施,前者把在限行日和限行区行驶有关机动车作为违法行为来对待,予以处罚;后者则作为合法行为来对待,不过通过区别化的经济政策予以调整,前者可以摒弃,后者可以尝试。

此外,为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各个地区之间的大气污染很容易相互影响,不统一燃油质量标准,一些大型重型货车很可能会受到利益驱动而到加油成本相对较低的地区加油。标准不同,排放污染物的水平也就不同,通过统一各地油品标准,“全国一盘棋”才更有利于治理。

除了上述热点外,如何让公众有效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去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所在,对此,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此外,为便于公众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监督的队伍中来,该法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同时,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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