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营企业而言:
1、明确定位:民营企业应是PPP项目的投资者,项目的主要股东,项目稳定经营利润的受益人,一定时期的项目用益物权人。
2、与政府协调合作目标:PPP项目投资收益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或由消费者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政府,都属于社会的组成部分,都是政府关注的项目社会成本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应明确,由于其自身天然的逐利性,始终希望投资收益越大越好,而公共部门希望社会成本越低越好,民营企业的项目收益的增加势必意味着政府关注的项目社会成本的同时上升。因此,民营企业必须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政府做好合作目的沟通与协调,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公共社会利益。
3、与政府共同承担风险:在原有情况下,政府拥有和运营基础设施所承担的风险成本是相当大的,而通过PPP项目将其中一些风险转移给能以较低成本进行管理的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项目中承担着与其利益正相关的风险量。
(二)共筑权责、明晰风险、强化契约关系。PPP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商之间权利义务清晰的划分是成功的关键。在我们对以往一些PPP项目失败的原因进行剖析,导致PPP项目最终失败的要素为:政府信用风险、市场收益不足、市场需求变化、政府决策失误、政府决策冗长、法律变更。在调研的案例中,政府信用风险高居首位,主要是政府在后期不履行后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给PPP项目中的政商伙伴关系带来的直接与间接的伤害。
因此,PPP项目中的政商合作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规定,公私双方应当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政府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权责边界,以构建良好的政商合作伙伴关系。
就权利义务而言:一方面,政府应享有准入管理权、经营授权、回收特许权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确保准入制度操作流程透明、信息公开、满足充分竞争的要求;建立有反馈异议机制,对异议在规定期间内予以答复;确保私营部门在特许期内专有性的权利并保持有效;对特许权因公共利益被收回对私营部门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应享有投资收益权、资本退出权以及部分项目控制权的同时,应认真履行保证提供资质信息真实;负担擅自处分特许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义务。
就风险而言,政府应当承担的风险为:一般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审批风险、政治不可抗力风险(包含非因政府方面原因且不在政府方控制下的征收征用和法律变更等)通常可由政府方承担。此外,为项目的实施政府做好长期的财政规划,强化跨年度的财政约束力,保障相关项目财政补贴的持续性。
此外,民营企业应承担如期完成项目融资风险、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风险(包含完工风险、供应风险、技术风险、运营风险、项目未达标风险)。此外,获得项目相关保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自然不可抗力则由双方承担。
政商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契约自治的法律原则,理清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益边界”,使PPP项目中的政商权利义务关系保持长期稳定。
(三)加强制度供给、规范政商行为。在调研中,普遍反映PPP模式既要避免政府把社会资本当成接棒融资的“冤大头”,也要避免新一轮资本寻租的再分配“盛宴”。这就需要以制度供给为路径,切实规范PPP项目中的政商关系,具体思路为:
1、规范特许授权制度。特许权授是PPP项目构建政商伙伴关系的关键环节。权利本身的源泉是政府的授予,政府在授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选定责任。规范政府在PPP项目中的特许权行为,对建立健康的政商关系有关键意义。应加大制度供给,建立特许权授予的程序制度、强制性招投标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听证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能保证特许权的行使过程中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利益的平衡。
2、建立第三方居间平台。政府与企业在推进PPP项目建设中,非常需要专业机构的支持。一方面专业机构在“政”“商”之中,扮演着居间者的角色,参与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交易流程,对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将PPP项目预算投入之类的重大问题,由第三方中介平台与社会资本进行对接,能够是项目运行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并能够有效地挤压寻租空间。
3.构建项目监督机制。政府往往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作为PPP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监管者,集两种身份于一身,容易引发监管的公正性质疑。因此,建立专门的PPP管制体系,提升管制能力,形成高效的管制体系,让PPP项目中的政商关系在阳光下运行。
值得指出,PPP项目是一个动态的开展过程。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虽然在合同中已经得以明确,但是随着项目的开展,有可能出现一些突发状况。这种情况下,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必须通过良好的沟通,来解决处理这些问题,以防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通过建立专门的PPP管制体系,协调常设管制机构与PPP具体的、多样化的管制内容的矛盾。这个机构保持相对独立,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对公共项目建设的全部过程依照法律和特许合同进行管制。监管重点是义务履行、收益与风险分配。在私人投资者方面,是保障履行有关协议,监督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使其获得成本补偿及合理收益;在公共部门方面,是保障使用者获得普遍服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