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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改方案与深圳、蒙西方案的最大不同

   2015-09-10 电力法律观察1690
核心提示:《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公布了,国家确定的七个电改试验区中已经有深圳、蒙西、宁夏三地公布方案了。观茶君赶紧学习,而且还把三套

《宁夏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公布了,国家确定的七个电改试验区中已经有深圳、蒙西、宁夏三地公布方案了。

观茶君赶紧学习,而且还把三套方案放在一起,逐字逐句对比着看…没办法,法条对比大概是律师的职业习惯:每当新法规出台,往往忍不住看改了什么地方,总是希望从个别字句的变化中寻找一点发展趋势。对于来之不易的电改方案,当然更是如此。

一番忙活之后,观茶君发现宁夏方案与深圳、蒙西方案相比变化不大,连很多文字表述都相同,由此可见国家的电改思路已是基本成型。对于相同点,观茶君不想多说,您如果有兴趣可以参阅观茶君发表在电力法律观察中的旧文《从深圳、蒙西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的异同看电改的发展趋势(上)》。

观茶君想说的是不同点。与前两份方案相比,观茶君发现主要有如下不同:

一是对试点目标的描述发生改变,使得输配电价改革的目标更加明确、具体。在深圳、蒙西方案中,只是笼统地表示要在试验区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宁夏方案则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前加入了四个修饰语,将目标确定为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而这四个修饰语恰恰反映出对输配电价体系的具体要求。如果再结合下文的“转变政府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来看,可以非常确定地说:输配电价改革的目标愈发明确、具体了。

二是吸收最新立法成果,简化对“历史成本”的具体表述。在深圳、蒙西方案所附的《准许成本核定办法》中,都花费了大量文字,明确列出了“历史成本”的内容及核定办法、核定标准,规定了不能进入历史成本的费用等。如蒙西方案所附的《核定办法》对“历史成本”的表述多达1000多字;但宁夏方案仅仅将“历史成本”表述为“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核定。随该办法调整做相应调整。”只有不到100个字!有人据此认为,宁夏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在准许成本核定上不如蒙西的严密细致。观茶君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深圳、蒙西方案发布得比较早,当时发改委、能源局还没有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于是就在方案中明确了较为详细的核定办法。而在宁夏方案发布时,7月1日生效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于准许成本的测算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因此,宁夏方案直接引用该《办法》属于对立法成果的直接吸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

附蒙西方案对历史成本的表述,大家感受下。其实,这些内容已经被《监审办法》给吸收了:

五、历史成本指电网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以电网企业经审计(审核)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结论核定。

(一)折旧费的核定。折旧费是指电网企业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计提的费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时前一年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和定价折旧率核定。

输配电固定资产,是指经履行必要审批、决策手续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包括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范围: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的输配电资产;从电网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

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定价折旧率的具体标准: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结合内蒙古电力公司规定的折旧年限核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核定(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算折旧费用。

(二)运行维护费的核定。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电网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费用。运行维护费原则上按照各项费用分别核定。

1.材料费。材料费是指电网企业从事输配电业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及生产用燃料等。

材料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平均值核定。

2.修理费。修理费是指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发生的费用。修理费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水平的平均值核定,各年修理费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

3.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电网企业为从事输配电业务的职工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时前一年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电网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14%、12%、2.5%和2%。

4.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电网企业提供正常输配电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研究开发费、电力设施保护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物业管理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监审时前三年剔除不合理成本后据实核定,各年其他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原值的2%。

(三)下列成本费用不得列入输配电价准许成本: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2.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4.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5.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6.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7.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8.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是在“预测成本”的“运行维护费”中增加“材料费”,调高“其他费用”的比例。在深圳、蒙西方案中,“运行维护费”仅包括修理费、职工薪酬、其他费用三项,而“其他费用”按不高于预测年度的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确定,深圳为2.5%,蒙西为1.5%;宁夏方案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材料费”,且将“其他费用”的比例调高为4%。观茶君认为,这无疑是增加了灵活性。

四是删除了调整机制,增强了政府对电网规划、电网投资的管控力度。在电网预测新增固定资产与实际新增固定资产产生差异时,可以运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调整的手段消化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差异,是深圳、蒙西方案的共同特点。如根据深圳、蒙西方案,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简而言之,电网企业的投入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所不同的只是当年调整还是下一个周期调整的问题。但是,在宁夏方案里没有看到类似条款——即使观茶君一遍又一遍地找也没有找到——调整机制没有了!!!???

换句话说,电网企业只能按照经过政府严格审批的投资计划、投资额度进行投资,一旦超过投资计划,就要自己承担!!!???

如果观茶君没有看错,这就是宁夏方案的最大不同!!!

诚若如此,这就相当于给电网企业套上了紧箍咒,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一方面,确实强化了政府对电网规划、电网投资的管控力度,应该符合政府负责电网规划的初衷;另一方面,令观茶君担心的是,这是否会打击电网企业投资电网——输电、配电——建设的热情?一旦电网企业失去投资热情,又如何保障2万亿配电网投资目标的实现呢?在管控与激励之间,如何把握平衡呢?

但愿,观茶君的担心是多余的…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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