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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含环保电价等)

   2015-09-10 北极星电力网 3030
核心提示: 安徽省发布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详情如下:

近日, 安徽省发布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

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四、深化电力价格改革。鼓励发电企业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

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配合推进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落实风能、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价以及水电上网电价政策。继续在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阶梯式电价,从严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环保电价政策。

抓紧编制居民户“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全省三年内投入“一户一表”改造资金30亿元左右,对合表用户进行免费改造。(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五、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支持供用气企业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参与竞价,降低天然气采购成本。鼓励和推动供气企业向年用气量500万方以上的用气大户直接供气,供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严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利润,努力降低工商业用气价格水平。按照公平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城市供气企业对用气量较大的用户可实行供气价格优惠,优惠幅度由城市供气企业与用户双方确定。(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六、运用价格手段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项目,各地价格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等工作,在建设成本预测、利润水平、初始价格、价格确定和价格调整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项目运行后,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及时核定调整价格,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定期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

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落实好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的价格收费优惠政策,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民营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放开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建设运行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价格由各市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对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设的养老病科,其床位、慢病防治和护理等服务价格,各市价格部门可按略高于同级养老机构和同级医院的价格核定;对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建立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可按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服务价格处,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处)

八、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征收。取消商品房备案价格的每次备案间隔时间,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企业自主确定,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进行干预。(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九、实施新版定价目录。抓好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界定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式,完善定价规则,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价格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和必要的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十、积极为企业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加强价格政策宣传,涉及企业的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后,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切实提高覆盖面和知晓率。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的价格诉求,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利用价格监测数据成果,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等公共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加强工作统筹,明确重点任务,限定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年底,省物价局将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 物 价 局

安徽省发布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详情如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

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四、深化电力价格改革。鼓励发电企业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

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配合推进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落实风能、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价以及水电上网电价政策。继续在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阶梯式电价,从严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环保电价政策。

抓紧编制居民户“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全省三年内投入“一户一表”改造资金30亿元左右,对合表用户进行免费改造。(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五、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支持供用气企业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参与竞价,降低天然气采购成本。鼓励和推动供气企业向年用气量500万方以上的用气大户直接供气,供气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严格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利润,努力降低工商业用气价格水平。按照公平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城市供气企业对用气量较大的用户可实行供气价格优惠,优惠幅度由城市供气企业与用户双方确定。(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六、运用价格手段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项目,各地价格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签订等工作,在建设成本预测、利润水平、初始价格、价格确定和价格调整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项目运行后,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及时核定调整价格,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定期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

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落实好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的价格收费优惠政策,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民营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养老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放开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建设运行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其养老服务价格由各市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对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设的养老病科,其床位、慢病防治和护理等服务价格,各市价格部门可按略高于同级养老机构和同级医院的价格核定;对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建立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可按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服务价格处,农产品和医药价格处)

八、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征收。取消商品房备案价格的每次备案间隔时间,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企业自主确定,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成本审核、价格认证等方式进行干预。(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九、实施新版定价目录。抓好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的实施工作,严格界定政府定价范围,改进定价方式,完善定价规则,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对价格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和必要的调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十、积极为企业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加强价格政策宣传,涉及企业的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后,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切实提高覆盖面和知晓率。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的价格诉求,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充分利用价格监测数据成果,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价格信息等公共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

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加强工作统筹,明确重点任务,限定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年底,省物价局将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 物 价 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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