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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号文建言”持续深化 三家环保组织“总结陈词”

   2015-09-11 E20环境平台 1600
核心提示:78号文建言的来龙去脉7月中下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税78号文,涉及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综合利用开征增值税并不同幅度的先征后返。政

“78号文建言”的来龙去脉

7月中下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税78号文,涉及污水处理劳务和再生水综合利用开征增值税并不同幅度的先征后返。政策出台引发行业强烈反响。为此,7月21日,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围绕污水处理企业开征增值税话题,邀请业内影响力企业代表、行业专家等50多人,展开深入探讨并整理相关观点。

此后,该政策持续受热议,共近50家企业通过E20环境平台传递行业呼声及建言,E20将这些企业声音收集汇总,并在“十二五”水专项课题《水环境服务业税收优惠方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78 号文)的建议”报告,并已递呈发改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和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并将递呈住建部城建司和国家税务总局。

在8月2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公开回应全国人大常委王毅关于“78号文”的询问。他表示,“78号文”的制定和推行是要推进按市场化、专业化转型。另外,出台这个政策的时候,财税两家是经过调研的,也算了帐,总体上说财政可能会减收。此次回答是财政部首次对行业关于78号文疑虑的官方回应,楼部长解释了业内人士一直关心的“政策用意”问题,但并没有消除行业的疑虑。近期,E20环境平台就未释疑的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问题;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组织业内具代表性的水务企业参加了“财税【2015】78号文座谈会”,提出文件的三个问题并给出建议;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也发布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增值税政策的建议》。

楼部长回应后 第二波“建言热”的看点

三家环保组织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中,除前期被密集提及的增加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及现金流压力、不利于政策的推行、呼吁税率从低等意见外,还有如下观点值得考量:

营改增或成为增值税征收分水岭

在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活动中,桑德集团财务中心副主任刘晓栋曾表示,如果建筑行业营改增能够实施的话,对污水也好、垃圾处理也好,算是一个利好:由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成本,主要是折旧、人工、药剂和电费,其中仅有药剂费和电费两项能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若推行营改增的话,在土建这块,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行业就能够获得进项税发票,静态投资回收期内就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或能缓解环保税务压力。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也建议,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全产业链要完善营改增政策。建议率先从上游的建筑业开始改革增值税政策,以免处于下游的污水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实行增值税新政策,应以从事建安工程的建筑业全面实施后的时间作为执行时点。

市政污水与工业废水应有所区分

根据官方数据,10年之前,工业废水处理已经达到90%以上,工业废水处理远远超前于市政污水处理。此外,工业废水处理的模式商业化较为充分,能够保证一定利润。而市政污水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具有很强的公益特性,其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征收增值税增加的企业税负会直接传导到当地政府,在现阶段全力推动污水处理市场化的形势下,严重影响改革成果,对于国家大力推广的PPP模式也会产生阻碍作用

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提出,建议参照所得税的立法思路,在公共污水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在增值税方面有所区别,给企业和政府留一定空间,总体向推进市场化发展努力,给市场化改革提供良好条件。

税制与处罚别挂钩

在E20环境平台举办“第九期铿锵三人行-聚焦财政部78号文”活动中,郝小军曾表示,按78号文中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只要遇到一次处罚就三年不得翻身,但目前污水处理行业有着诸多客观难处,如很多地方排水系统尚未实现雨污分离,加上管网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企业的进水大多超标,而“进水超标”在环保局给予处罚时却不视作可容情的理由。在进水超标的客观前提下,出水稍不达标就要面临为期三年的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未免过于严厉。

中国水协排水委也认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处罚应属行政处罚范畴, 税制应该是基本制度,税制处罚与超标处罚相联系是不合理的,二者不应挂钩。

应更全面关注环保细分行业

在人大问询会议上,即便是高度关注78号文影响的王毅,也仅是建议相关部门对78号文落实情况到企业尤其是垃圾回收企业做一些深入调研。

但是根据众多业内龙头企业之前在E20环境平台所组织的针对税收问题所召开的行业座谈以及相关调研显示,78号文的出台对于污水处理企业以及垃圾焚烧企业的影响,要比垃圾回收企业严重得多,如果该项政策就此执行,会伤害到已在过去十多年特许经营的推行过程中,发展成熟起来的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环境治理主力军,也即《环境产业战略地图2.0》®所提示的A方阵企业。因此,应更全面地关注环保细分行业,保护行业均衡发展。

政策发布突然能否有过渡期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建议,本着新旧有别、区别对待原则,对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对已建项目,由于已经完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建议允许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已经认定的总投资额(例如采用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会计账面投资总额),在摊销或折旧年限内,按当期摊销或折旧额和相应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与当期增值税销项冲抵后,再按净额缴纳增值税。

对于污泥与再生水行业应放宽限制

在财税【2015】78号文座谈会上,中国水协排水委表示,目前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再生水资源化是国家鼓励发展方向, 但在现阶段,其发展与国家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若在这是征收增值税不利于发展,希望加大中央投入,放宽税制,促进发展。

面对问询,楼继伟表示:“下一步我们想进一步调研,近期准备再开座谈会,一方面加强政策的解读,鼓励专业化转型,另外,也做好分析看有什么措施可以采取。”在财税【2015】78号文座谈会上,财政部税政司领导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后,也表示:“该政策出台较急,过程中只对工业废水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城镇污水处理调研不够。鉴于城镇污水处理的公益特性, 国家应有财政支持,对其优惠的初衷是不变的。并明确表示将对全国城镇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实施78号文的影响做详细的评估,在全面评估测算后出台补充措施。”后续财税部门对该政策的明确和调整或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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