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省经信委了解到,《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出台,这意味着今后福建省企业节能量可以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了。
海交所设节能量交易平台
“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在其具体年度节能指标下,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记者从海交所了解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作为年度节能量指标的提供方和储备方,承担全省节能量交易储备和出让的交易工作,负责为福建省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交易、见证、资金结算等职能。
“节能量交易平台还在建设中,未来企业可以从该平台了解到省内节能量交易的多方面信息。”海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海交所应建立节能量交易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交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节能量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交易机构可向节能量的出让方以及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海交所工作人员介绍,收费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交易主体为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
据了解,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节能量交易主体,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同时,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责任。“交易主体也将根据情况进行变动。”海交所相关负责人说,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易主体的能源消耗量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
出让方是指通过规范程序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获取对价的用能单位;受让方是指通过规范程序支付对价以达到相应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此外,交易主体还包括意向受让方,主要指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需购买节能量达到年度节能量指标。海交所工作人员介绍:“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主体应通过交易平台与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出、受让双方不直接进行交易。”
将推出电子竞价模式
“节能量交易分为申请、交易和结算三个环节。”海交所工作人员说,用能单位申请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应向海交所提出申请;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申请购买节能量指标的,也应向海交所提出申请,双方均需提交相关材料。
海交所在收到用能单位提交的出让(或受让)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海交所会向用能单位反馈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申请已受理。随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海交所将通过交易平台组织交易。
用能单位向海交所受让年度节能量指标的,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将全额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转入海交所指定账户。用能单位向海交所出让年度节能量指标的,海交所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将全额交易价款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入出让方(意向出让方)指定账户。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结算完成后,海交所会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作为其完成本年度节能量指标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