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从事环保和厨卫业务的长青集团披露公告,为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发展,投资2.6亿元与湖南中方县政府签署相关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协议书,在中方县境内投资兴建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
相关证券律师对记者表示,长青集团与中方县政府签署的条款中,如中方县政府需在其行政管辖区内不再另行规划引进许可相关的同类项目或以生物质为原料的竞争性项目,且不再新批工业锅炉,所有在建扩建以及新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统一使用长青集团蒸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协议部分内容合法性存疑。
律师质疑部分条款
据了解,湖南省中方县是全国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县、中国刺葡萄之乡、湖南省重点林区县,有较丰富的资源。
中方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总装机容量为一台110t/h锅炉+40t/h备用锅炉,配备一台20MW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热力配套管网建设等,投资总额为2.6亿元(项目实际规模及投资以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记者注意到,长青集团与中方县政府所签订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中,尽管地方政府为引进项目做出了较大让步,但有律师表示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记者通过公告获悉,在双方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其中第2条称,为了保证长青集团有足够的原料供应,中方县政府在其行政管辖区内不再另行规划、引进、许可的同类项目或以生物质为原料的竞争性的项目,并向市里汇报争取在本项目的邻近地区不再另行规划、引进、许可相关同类项目或以生物质为原料的竞争性项目。
上述双方合作协议权利与义务部分第3条称,地方政府应积极为长青集团协调相关供热工作,在乙方项目正常投产运营后,甲方即启动并最迟在60日内,对县工业园供汽管网覆盖范围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关停,并不再新批工业锅炉,所有在建、扩建以及新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将统一使用乙方的蒸汽,协助乙方与用户签订供汽协议。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对记者表示,“这份协议的部分内容合法性存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公司表示后期会有调整
“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对记者表示。
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该协议权利义务第二、三款约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两二项约定可能被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根据条款信息,该协议确实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不过这还不是最终版本,”另一位不愿意具名的证券律师表示,“为了招商引资,目前这类协议在我国很多地方比较常见。”
9月14日,针对记者的采访要求,长青集团董秘办表示,“你的问题我们先记录下来,跟领导咨询之后再答复,不过那个也是属于初步的框架协议,后期可能会有一些调整,细节上的问题后方会再确认。”并要求记者发去采访函请示领导再回复。
昨日,长青集团在给记者发来的邮件中回复时表示,“该类项目涉及的具体事项,公司也正在与证券律师、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待有明确意见后,我们会回复您!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