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电力市场准入管理,对电力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其核心是构建基于电力技术特性的资格许可和基于电能产品特性的行为许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构建电力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现行的供电营业许可管理兼具资格许可和行为许可属性;由于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只准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因而又具有排他性许可属性。
在电网没有实现互联的电力短缺时代,人们并不需要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划分,供电营业区划分产生于电力生产力大发展后的电网互联时代。在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的制度背景下,为反映电力业务的自然垄断属性、维护电力企业的垄断经营,同时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制定排他性的供电营业区是合乎时代需要的。
我国现行的供电营业区划分与管理的法律依据是1996年《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授权制定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保障和维持供电营业区排他性的法律基础有二:一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将电力业务与地方政府利益“捆绑”在一起;二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以法律的力量保障电力业务的垄断性。此后出现的有关供电营业区划分的争议、矛盾和问题,基本上围绕这两方面展开,抑或可以从这两方面找到解决争议、矛盾和问题的基本出路。
与我国电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相联系,供电营业区管理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基本阶段:
——电力工业部时期(1998年以前)
1998年以前,我国电力供应长期处于短缺状态,电力管理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垂直一体化管理模式。(略)
(详见《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第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