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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明臣: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亟需标准建设

   2015-09-17 国际节能环保网2720
核心提示: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其中,建材工业绿色制造行动第2条提出:强化综合利用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其中,“建材工业绿色制造行动”第2条提出:强化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利用城市周边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污水、危险废物等。支持利用尾矿、产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机制砂石等。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产品质量。

方案重点提到了建筑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然而,我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全产业链项目,在生产中却往往会遇到没有标准、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问题。为改变这一现状,吉林省目前已率先进行探索,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制品》地方标准。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该标准编制者之一——吉林圣翔建材集团董事长明臣。

建筑废弃物再生各环节缺乏标准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建筑废弃物制品生产地方标准》?

明臣:标准是产品的质量标尺,是生产企业的灵魂。《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报告》显示,当前约有20多家相对专业的企业进行建筑垃圾的再利用,主要生产建筑垃圾再生砖,但产量不高,质量尚不稳定,与传统混凝土砖相比,竞争力低,工程应用受限,导致目前全国再生利用率仅为5%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标准严重缺乏及滞后造成的。国家现行标准中仅有再生骨料产品标准,处置技术标准也仅是五年前颁布的。建筑垃圾领域标准存在严重缺乏、滞后,严重影响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发展。

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个产业链,即预处理、运输规范化管理、精细深加工工艺、高效利用技术、主要工艺装备技术等各个环节都缺乏相关的标准。标准的缺失直接导致建筑废弃物处理和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产生违规拆除、随意倾倒、运输漏洒等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和潜在的风险,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次污染等。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生产和工程应用每个环节上都亟需标准,只有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标准,才能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全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企业实践助力标准制定

记者:制定这一标准的过程是怎样的?

明臣:2014年,我们公司发展方向定位在“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上,投入大量资金购入一台芬兰产美卓移动式破碎站,一台国产移动式破碎站,并自主研发了移动式破碎站、移动式搅拌站、移动式制砖机,成立了吉林省首座大型“移动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处理厂”。公司产品目前已经在以下工程施工中得以应用,如长春市双阳区8公里乡村道路建设项目、伊通县状元府邸2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项目、伊通县25万平市政方砖工程、公主岭市及经济开发区35万平城市方砖工程等。

公司的经营实践为制定标准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不过,制定这一地方标准,首先要解决我们专家人才不足的问题。我们先后与吉林大学、吉林建筑大学、深圳大学、香港理工大学、西班牙加泰隆尼亚理工大学等高校合作,并成立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及大学生实习基地,公司专门成立了建筑废弃物含量检测和研发中心,开发与探索,创建企业独特的“圣翔模式”,并从四个方面研究和制定地方标准:

1.圣翔建材集团对建筑物的拆除、废弃物运输、破碎、筛分及再生产品生产和工程施工应用实现了一体化。

2.建筑物的拆除采用选择拆除法,拆除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时,拆除后运输到指定场地破碎再回收利用。在拆除工程中分类实现精细化的回收利用。

3.将城市更新与开发设计有机结合,使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与更新项目有机结合,拆除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时,移动破碎站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经破碎、筛分处理后,作为再生骨料,重新应用于混凝土制品和路基材料等领域。实现建筑废弃物的“零排放”,再生产品的“零外运”。

4.再生建材产品的应用检测和施工一体化保证施工的质量。

结合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上述的四个方面实践,我们联合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研究已经20年的香港理工大学、深圳大学编制了《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制品》地方标准,对当地建筑废弃物再生粗骨料、细骨料、微粉等为代表的中间产品,以及再生砖、再生预拌混凝土、再生混凝土制品、再生混凝土等再生系列终端产品的性能指标做出了详尽的论证规定,其关键技术指标均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大现实问题仍待解

记者:贯彻实施《建筑废弃物制品生产地方标准》后,还需要国家和政府出台哪些政策帮助解决的现实问题?

明臣:我们《吉林省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制品》地方标准将在吉林省示范工厂推广实施,并纳入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工作体系中,引导和推动该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以此提高建筑垃圾产业的准入门槛,规范行业竞争,优化产业链。

个标准实施后,还有四个方面需要国家和政府出台政策帮助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是保证建筑废弃物来源。政府应从项目审批入手,让企业早期介入,从源头做起,自拆自运形成体系,真正形成特许经营,避免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影响回用。二是再生产品的出路问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毕竟是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出台政策加以推广应用。比如,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引导行业实现产业化、市场化;三是用地问题。建筑废弃物处置用地应有相应规划,建筑废弃物处置是储存、加工的过程,也是废弃物消纳场,用地面积很大,政府应帮助解决用地。四是税收。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公司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掺量达到70%享受免税70%,此标准能够满足空心砌块生产要求,但其他混凝土制品掺量仅能达到30%~50%标准;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以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回填原料,无法取材料增值税发票,税负严重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导致企业虚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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