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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助力“水十条”落地

   2015-09-21 中国经济导报2990
核心提示: 9月11日,由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下称《指南》)正式公布。

      继“水十条”后,黑臭水体治理近日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环保话题之一。

9月11日,由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下称《指南》)正式公布。

业内预计,结合“水十条”目标,管网新建改造、污水厂改扩建升级、雨水初期污染和其他面源治理、海绵城市、畜禽养殖治理等与黑臭水体有关的投资均考虑在内的话,未来几年全国各城市投入资金需求将不少于5000亿元,黑臭水体治理市场空间广阔。

“水十条”落地的又一举措

其实,早在几个月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就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整治黑臭水体的责任主体,并提出2017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何为黑臭水体?《指南》对此给出了定义。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黑臭水体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副产品”。

根据黑臭程度不同,《指南》将黑臭水体细分为“轻度黑臭”和“重度黑臭”两级。例如水体透明度在10cm~25cm间的,为轻度黑臭;小于10cm的则为重度黑臭。每升水氨氮浓度在8~15mg的为轻度黑臭,大于15mg的为重度黑臭。

“划分等级的目的在于为黑臭水体优先整治次序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整治效果评估提供重要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对记者如是说。

城市水体黑臭,污染物来源和影响因素比较多,在城市政府层面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很多地方的水体整治存在周期性反复的问题。那么,如何界定一条水体是否已经“消除黑臭”?

国家城市给排水中心副总工程师孙永利表示,《指南》明确,整治效果评估不是仅仅看工程完工后这段时间的效果,更重要的是看其持续性和受不同环境条件影响之后的效果。“我们进行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最重要的是要看公众满意程度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只有周边群众满意了,才能认为治理工作到位;而黑臭水体整治不是‘一次性’,‘碧水蓝天’需要地方政府长期的持续性投入,长效机制是周边群众长期满意的基础和前提。”他还建议,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政府支付整治实施方费用的依据。

水环境改善要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

《指南》明确规定,60%的老百姓认为其是黑臭水体就应列入整治名单,至少90%的老百姓满意才能认定达到整治目标。

专家指出,黑臭水体主要针对感官性指标,老百姓不需要任何技术手段就能判断。因此,《指南》要求特别注重老百姓的监督作用,让老百姓在黑臭水体筛查、治理、评价等全过程参与,监督地方政府对黑臭水体整治的成效,切实让老百姓满意。

《指南》规定,根据以往掌握的水体污染和投诉情况,城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对所有城市水体的黑臭情况进行预评估并予以公示。

“由此可见,《指南》对于公众参与和监督,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但后期要如何进行落实,避免沦为‘走过场’,还需进一步观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知名市政领域投融资专家薛涛表示。

市场作用、企业角色有待强化

采访中,也有专家对《指南》提出了质疑。“‘水十条’中明确水污染防治是由政府统筹、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很明显,重视企业和市场的作用。但在《指南》中,在企业如何施治以及如何发挥市场驱动作用方面,着墨寥寥无几。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薛涛表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薛涛认为,这或许与《指南》起草相关单位与地方公用事业国企的关系密切有关。“一直以来,各地建设部门在很多方面往往与地方国企捆绑。在条文成形过程中,必然会有一定的倾向性。”

薛涛担心,《指南》落实到最后会变成政府继续大手笔投入,政府强势主导,把资金用在地方公用事业国企,而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的局面。“这样的话,产业市场化程度受到削弱,也与‘水十条’的精神背道而驰。”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指南》在操作层面上,时间层面非常紧张。“‘水十条’要求2015年年底摸清情况,2017年年底大城市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从国外经验来看,治理黑臭水体本身就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伦敦河道治理花了几十年还没有彻底治好。在这其中,治理需要有前期的数据摸底、数据建模以及技术路线的选用。治理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听取反馈,进行阶段性总结,同时进行再试点,最后加以推广。”薛涛告诉记者,中间每一步都要花费时间,而目前从我国的现实层面上讲,各项条件并不具备,因此需要花费的时间也就更长。如果仅仅为了赶在截止时间点前完成任务,就很有可能出现治理不达标的现象。

另外,对于企业如何参与黑臭水体治理,《指南》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水体日常养护和水质长效保持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

“《指南》中所指的PPP,应明确界定为环境绩效服务PPP。治理黑臭水体不是建几个污水处理厂就能完成的。环境绩效服务有几个特点:首先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最终目标;另外投资的收回不能限定在3~5年内,而应该是10年甚至15年以上的时间。”薛涛表示,目前国内做得比较好的环境绩效PPP案例,其中之一就是贵阳南明河二期PPP项目,下一步在整治黑臭水体的过程中,某种程度可以参照该项目进行规划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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