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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围村”四年 环境监管哪儿去了

   2015-09-22 检察日报 1970
核心提示:有人偷偷来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辛常村,非法倾倒数百吨化工废料。村民生活因此发生巨变:井水变味、田地减产……该村村民黎胜明向报社求助,希望

有人偷偷来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辛常村,非法倾倒数百吨化工废料。村民生活因此发生巨变:井水变味、田地减产……该村村民黎胜明向报社求助,希望相关部门能处理此事(9月21日《楚天都市报》)。

什么原因让村民不得不求助媒体来解决?我们来看一看:4年前有人把生活垃圾倒在村里,之后又有货车拉来建筑垃圾,两年前又开始倾倒化工废料,“白花花的连成了片”。井水变质,庄稼枯死,就连养殖的家禽都陆续死亡,各种垃圾带来的严重危害直接危及生命,多户村被迫搬家。

各种垃圾正在不断地侵蚀这个村庄,“垃圾围村”让村民苦不堪言,让人不禁要问:环境监管部门干什么去了?

近年来,我国保护环境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把保护环境提升到“国家的基本国策”高度。为落实这一“基本国策”,新环保法一方面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加大了环保部门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可适用行政拘留,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此前2012年,环保部还专门制定了《环境监察办法》,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旨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法律和执法机构“撑腰”的当下,依然发生“垃圾围村”4年无人管的现象,实在难以让人想象,当地环保部门在忙什么,是没有发现偷排偷倒行为还是发现了不予理睬。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当地环保部门都有所失察,暴露出监管不力的问题。

与此同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增加“污染环境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倾倒数百吨化工废料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农田是否达到规定数量,虽然这些事实尚不清楚,环保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一旦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希望当地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不要让村民因为污染背井离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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