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纪冰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依法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我省认真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安徽、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我省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将为依法规范推进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十二五”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面对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区域水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的基本省情水情,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出台《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政策措施,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着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修订《安徽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并落实《安徽省“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将“三条红线”主要控制指标分解到市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探索并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全面实行行政区域用水计划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和监管,对取水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完成《安徽省地下水超采区评价与限采规划》,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突出抓好沿淮淮北地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
严格用水效率管理。修编并颁布《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强化用水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和节水载体建设,淮北、合肥、铜陵市被授予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池州、合肥、黄山、六安、淮北等市积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建成一批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学校和节水型示范企业;推进工业、农业、城镇生活等重点领域节水技术改造,实施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展工业企业对标达标、城市节水器具推广活动;引导并着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再生水利用的有关要求和配套设施建设列入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求火力发电、钢铁等工业企业优先利用再生水,正在规划建设利用再生水的火电项目全部运行后可利用再生水近1亿m3,淮北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43.6%。
完善节水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的引导和推动,促进形成有利于节水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消费模式。落实国家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政策要求,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平均标准分别达到0.2元/m3、0.1元/m3;坚持遏制用水浪费,对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合肥、淮北等10个省辖市及怀宁等3个县(市)已实施阶梯水价制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工程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将水资源节约保护主要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11年起,将工业用水效率指标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的考核内容,2014年起省政府对设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开展全面考核,并加快水资源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监管监控和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撑,推动管理责任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2014年,全省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130.5m3、96.8m3,分别比2010年下降108.0m3、69.5m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12,比2010年提高0.22。
出台《条例》是我省实现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推进用水方式转变,既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好安徽的内在要求。
出台《条例》是有效应对水资源紧缺,缓解供需矛盾的需要。安徽是水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丰枯悬殊,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工程型缺水并存。全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716亿m3,人均水资源量1050立方米,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世界人均的1/7,其中淮北地区不足500m3,属极度缺水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超出其承载能力。总体来看,我省水资源相对不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水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已成为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突出瓶颈,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出台《条例》是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加快形成节约用水方式的需要。我省近年来的用水水平每年都有明显提高,但总体看,用水方式还比较粗放,用水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水资源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以2014年为例,全省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倍和1.6倍,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是先进地区1.5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农业节水灌溉面积比例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效解决缺水与浪费并存的问题,深入推进工业、农业和城镇节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以减少取用新水,仅靠日常的行政管理难以实现。 《条例》的出台,将从法制层面有力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力推动传统的用水方式和用水习惯转变,有力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
出台《条例》是有效推进节水减排,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的需要。我省正在实施生态安徽战略,着力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提高水资源的保障能力和水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省水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省境淮河流域的主要支流水质较差,水质最好的新安江流域和长江的一些主要支流,少数河段出现水质下降现象,一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受到威胁,巢湖西半湖富营养化仍然严重,阜阳、亳州、宿州等市的城区因地下水超采形成漏斗。全省中水回用率总体较低,大部分市目前基本没有回用,污水虽经处理但排入河湖仍对水质造成影响。 《条例》出台后,将有力推动节水促减排、污水再生利用促减排,对少取新水减少地下水开采,促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起到积极作用,为我省实现持续发展留出更大水资源空间。
出台《条例》是有效推动国家政策落实,实行依法治水管水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即建立“四项制度”、确立“三条红线”);2012年国务院3号文件印发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进一步提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强调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针,要求健全包括节水在内的法律法规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要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为保障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落实,从2013年起,国家已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节约用水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与生产生活各环节、各领域息息相关,需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制等综合措施扎实推进。出台《条例》,从法制的高度进一步规范用水、管水行为,必将进一步强化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力度,提高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的有效性,将节约用水工作真正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条例》与安徽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早在2005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5]48号)中,就提出要开展《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在省委皖发〔2009〕6号文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中,将《条例》列入了2009年立法规划。2011年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号),明确要求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出台《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在《条例》的起草以及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议等立法过程中,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始终积极、慎重、稳妥推进,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始终对这项工作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两次专题研究,省人大法工委、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全过程参与。 《条例》立足省情,与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融会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节水要求。
一是坚持了节水优先的方针。 《条例》要求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是秉持了协同治水的理念。 《条例》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节水合力。在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强调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的节水职责;在强调政府宣传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的基础上,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明确了全社会的节水义务,调动全民节水积极性;明确供水单位、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三是遵循了分类指导的原则。各行业、各地区对节约用水有着不同的特点、重点和要求。 《条例》一方面规范了工业、农业、服务业用水以及城市用水等方面的节水要求,特别突出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规定;同时,针对我省南北水资源禀赋差异和分布特点,分区域提出了针对性的节水要求。如皖北平原地区水资源的突出问题是地表水缺乏且水质污染、地下水超采,《条例》要求该区域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产业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加强污水、采矿排水再生利用,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实行综合治理等;江淮丘陵地区是大中型灌区的主要分布区域,《条例》侧重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灌区节水改造等方面作出规定;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其他易旱地区中极度缺水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在于地形特殊、蓄水能力不足,《条例》提出当地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节水措施,重点是调整种植结构,建设蓄水、节水工程。
四是体现了现实发展的需求。强化节水不是限制用水,而是促使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更加科学、合理,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安徽目前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用水需求也呈增长趋势,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水资源环境的约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当前,国家对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严格的论证制度,《条例》在坚持这项制度的同时,对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明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体现了灵活性。水平衡测试是开展节水诊断、用水效率评估的技术依据,我省《条例》吸取了其他省市已出台的节水法规相关内容,结合本省实际规定对年用地表水达到50万立方米或者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作出了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相关规定。
五是突出了“三条红线”的要求。 《条例》紧扣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对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开发利用控制方面,明确了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规定;用水效率控制方面,明确了用水定额制订及管理要求、用水计量及监控、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等措施;限制排污方面,规定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申请,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等。
六是完善了促进节水的机制。 《条例》提出了建立规划制度、节水“三同时”制度、水平衡测试制度等有关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突出了节奖超罚的奖惩机制,明确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给予财政支持,对节水技改和示范项目应当优先立项等鼓励措施;罚责突出了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在于执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是在全省水利系统开展学习和培训,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执行能力;二是积极履行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节水管理和监督;三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四是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保护水的社会氛围。通过《条例》的深入实施,聚集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提高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