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制定《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谁污染谁买单”污水不能随意排放
今年3月1日,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依照此办法,浙江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这将会给浙江的污水治理工作带来哪些改变?记者了解到,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与个人,都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
此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缴范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除了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象和范围,《办法》还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在此之前,浙江污水处理费的性质和使用,是基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经营性服务收入,不上缴财政。
此次《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性质发生了重大转变,对作为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职责主题的地方政府来说,有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