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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公共场所照明应尽量节能 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2014-05-29 中国节能网3040
核心提示:29日上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获高票通过。
29日上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草案》)获高票通过。公共场所照明应尽量采纳节能措施,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户外商业广告照明被明确禁止使用高能耗照明设备。

  《草案》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过“节能关”,明确含四种特殊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不能通过节能审查。这四种情形分别是: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草案》规定,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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