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制定《对二甲苯项目建设规范条件》,条件内容中提到:鼓励采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的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应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新建和改扩建对二甲苯生产装置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催化剂和装备。鼓励选用热联合、低温位热能、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和废气排放、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具体内容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 第43号
为促进对二甲苯行业健康发展,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商有关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对二甲苯项目建设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对二甲苯项目建设规范条件.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9日
对二甲苯项目建设规范条件
为促进对二甲苯行业健康发展,严格新建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选址、技术先进、资源节约、安全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选址
(一)新建、改扩建对二甲苯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等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厂址应位于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化工园区内,项目应符合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
(二)对二甲苯项目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要求。
二、工艺、技术、装备
(一)对二甲苯生产装置一般应包括预加氢、催化重整、芳烃抽提、歧化及烷基转移、二甲苯异构化、对二甲苯提纯、二甲苯分馏等工艺过程。
(二)新建和改扩建对二甲苯项目应采用符合以下技术指标的工艺:
连续重整工艺的碳五以上液体收率应高于87%,如超低压连续重整工艺等;歧化和烷基转移工艺歧化总转化率不低于45%(纯甲苯原料除外);二甲苯异构化工艺中,对于选择性吸附分离工艺,转化型异构化工艺的乙苯转化率高于23%、碳八芳烃开环损失率不高于2.5%,脱烷基型异构化工艺乙苯转化率高于60%、二甲苯损失率不高于1.5%;选择性吸附分离工艺对二甲苯单程收率不低于97%。
(三)鼓励采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中的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应达到国家I级能效标准。
(四)新建和改扩建对二甲苯生产装置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催化剂和装备。鼓励选用热联合、低温位热能、余压综合利用等节能技术。
(五)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应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的工艺装置,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布置在其他主要生产装置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六)新建或改扩建项目要有稳定可靠的原料来源,鼓励炼化一体化布局,对于无大型炼油装置作为依托的项目,主要原料的外购合同期须在3年以上,且原料购货量必须达到总需求量的70%以上。鼓励集中利用区域混二甲苯、甲苯、碳九及以上重芳烃资源为原料生产对二甲苯。
(七)对二甲苯企业应遵循循环经济理念,提高与周边企业在原料、产品方面的相关性,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三、能源消耗与产品质量
(一)新建或改扩建对二甲苯生产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不大于530千克标油/吨,先进值应不大于500千克标油/吨。
(二)新建及改扩建对二甲苯生产装置中工业加热炉的热效率须达到92%以上。生产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第三方认证。要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三)对二甲苯产品必须满足《石油对二甲苯》(SH/T 1486.1)的指标要求,并按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
(一)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和废气排放、噪声控制、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做到达标、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和依法合规处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验收。
(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应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采用全密闭生产方式,从源头上减少三废的排放量。
(四)生产企业应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定初期雨水收集、切换措施。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污染水隔断和回抽系统,配备污染和事故监控设施。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明确无组织排放位置、排放规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分析泄漏点信息并对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催化剂、废瓷球等固体废物中,含有贵金属的催化剂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送符合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或场所进行处理。
(五)生产装置应设置火炬系统和火炬气回收设施,其中正常排气经气柜回收利用;不正常排放的气体应密闭送入火炬系统。严禁直接排放。
(六)新建和改扩建对二甲苯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公开监测信息。
(七)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制度,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建设风险防控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及时报告并有效应对废气、废水非正常排放或生产原料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安全、消防和职业病防治
(一)对二甲苯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应按甲类火灾危险石油化工装置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严格遵守相关的电气防火防爆规范,设备及建、构筑物防火规范。要采用可靠的工艺安全措施,装备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完善的火灾报警及可燃气监测设施。要建立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化工过程管理。在厂区内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二)新建和改扩建对二甲苯项目的安全设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装置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资。
(四)新建及改扩建对二甲苯项目中从事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应有3年以上同类装置工作经历。对二甲苯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根据装置不同操作岗位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并对员工的安全知识进行考评。
六、监督与管理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料试车前,需具备完善的安全、环保、消防、急救系统,齐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项目投入试生产,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项验收。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对二甲苯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规范条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