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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协聚焦耕地污染治理 多管齐下合力推进

   2015-10-09 湖南政协新闻网2080
核心提示:保粮食生产,必保耕地。作为农业大省,湖南是耕地污染情况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9月30日,十一届省政协第十三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了湖南省耕地污

保粮食生产,必保耕地。作为农业大省,湖南是耕地污染情况较为突出的地区之一。

9月30日,十一届省政协第十三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了“湖南省耕地污染修复治理”向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建议案。

在6月召开的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多点支撑格局,打造湖南经济升级版”向省委、省政府的建议案后,此次协商通过的“湖南省耕地污染修复治理”建议案,标志着今年省政协两项重点调研课题收获丰硕履职成果。

如何做好耕地污染修复治理?这份建议案从体制机制、治理方式、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

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大

湖南是著名的“鱼米之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里正遭受土壤重金属污染之痛。

污染形成的影响渐渐显现,治理也早已开始。

2006年,省政府出台《长株潭环境同治方案》,开展多部门配合、多城市联动的环境保护。此后,湖南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污染源头治理,进行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治理试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尤其在2013年,湖南将湘江污染防治作为“一号重点工程”后,耕地污染得到更加有力的治理。

其中,对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厂矿、企业进行关闭、搬迁或改造,耕地重金属源头得到初步控制;长株潭170万亩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印证了耕地重金属污染可防、可控;通过源头控制、中断拦截、末端治理三个环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诸多问题待破解

治理态势良好,可问题也有待破解。省政协的调研报告对相关问题逐一提出。

首先是法律法规缺位,技术标准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专项法律法规体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也不能满足新时期土壤环保需求。

管理体制不顺,监测体系不健全也制约着耕地污染修复的治理。

目前,耕地污染防治涉及农业、环保、国土、水利、住建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使得各部门存在职能分散或交叉,部门工作相对封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导致耕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出现缺位或重叠、谁都在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尽管湖南已开始耕地污染修复试点,但仍没有大面积污染耕地修复的成熟技术和成功应用范例,实验研究与工程推广尚有较大差距。

除制度、技术上的障碍外,资金问题是绕不过去的一座大山。湖南污染防治面广量大,历史欠账较多,即使采取成本最低的植物修复,每亩成本也在2万元以上,农民和地方财政均无法承受。近年来,湖南把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耕地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安排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数十亿元,但总体缺口仍然很大。

多管齐下合力推进

问题已明晰,如何攻坚克难?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议案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针对耕地污染治理存在缺乏统一领导、管理体制不顺、职能分散等问题,建议案提出“健全管理体制、强化规划引领、完善法规制度、严格考核”等四条具体建议。同时,提出抓紧研究制定湖南土壤(含耕地)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划和分期规划,确保耕地污染修复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依据、有成效。

耕地污染容易产生,难于治理,而且治理成本高、治理周期长。由此,建议案提出,修复治理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突出源头治理,坚持“堵源头,控增量,减存量”,强化耕地污染动态监测机制。

为解决耕地污染修复治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等问题,建议案提出“开展系统调查、制定标准体系、加强信息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扩大试点范围”五条建议。

在创新治理机制上,建议案指出应充分利用湖南在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方面获得全国率先试点权的有利条件,推进耕地污染修复治理的机制创新,包括环境税费奖惩机制、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等。

鉴于耕地污染修复治理的公众参与度不高,建议案建议通过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耕地污染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明确公众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范围、权利与义务、途径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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