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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加大对电力设施损坏处罚力度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

   2015-10-16 信息时报3130
核心提示:近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进行解读和说明。该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下称《规定》)进行解读和说明。该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执法,珠海将建立一支专门的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队伍。

三年电力设施损失5200多万

近年来,珠海市存在着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故增多、“树线”矛盾较为突出、一些单位用户设施老化严重、存在电力安全隐患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珠海供电局副局长姜海龙介绍,2012年至2014年,珠海由于工程施工,造成的电力设施破坏413起,共导致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跳闸7次,10千伏公用线路跳闸253次,用户专线跳闸153次,合计直接经济损失5200多万元(未包括电量损失以及间接的生产生活损失)。

作为珠海首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特区法规,《规定》的颁布实施将从法治层面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电力设施保护不仅关系到电力企业,也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系统工程。”珠海市法制局副局长李凯在解释立法初衷时如此表示。

根据《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等。未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海将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针对实践中行政管理缺位的问题,《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据了解,电力工业实行政企分开后,电力公司作为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从事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具有行政职能。

为此,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同时市政府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构,并明确科工信部门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结合珠海实际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赋权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珠海市科工贸信局局长周凯表示,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调相关部门迅速落实专业行政执法队伍,明确执法依据和处罚额度。

新能源发电设施纳入保护

在发布会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和介绍,因应珠海“三高一特”产业发展定位,《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将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等也纳入法规保护当中。

法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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