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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体系进展

   2015-10-16 中国认可微信2780
核心提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不断推出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的法案,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对本国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不断推出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制的法案,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对本国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早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就将碳交易机制作为限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新途径。碳交易机制的运行,需要以明确的可交易碳排放配额或者减排量作为标的,而“可交易的减排量”需要通过审定/核查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审定与核查,再经管理机构签发后方可上市交易。不难看出,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的监测、核算与核证制度是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机制的关键,排放量量化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是温室气体管理以及碳交易机制的基础。国际上普遍采用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组织或项目的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进行审定、核查的方式来确保温室气体量化的准确和一致,并大多要求这些机构获得认可。

认可作为证实能力、传递信任的合格评定活动,其在碳减排管理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可为政府的碳减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认可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资源,在审定/核查机构资质管理中把认可机构的技术把关作为先置条件,采信认可结果作为政府监管的技术支撑。这样,政府既节省了直接对审定/核查机构进行技术评价所需的成本,又可以有效规避相关的行政责任风险。当前,在世界范围内,政府监管部门采信认可结果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例如,日本自愿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JVETS)要求实施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的机构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另一方面,认可是对审定/核查机构能力的有效证明,可以有效提升其竞争力,获得政府和市场的信任。 认可机构通过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审等方式对审定/核查机构进行持续评价,因此可以督促其持续改进工作质量,同时认可机构也可以将认可资格赋予的信任传递给政府、市场及相关方。

在国际上,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认可已开展多年,尤其近年来已发展成为国际上一个热门的新认可领域,此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认可依据,2007年ISO:14065《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要求》发布后,该标准逐渐被各国认可机构作为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认可准则加以采用并成为共识。

欧洲方面,欧盟各成员国曾经以不同的国际标准为依据对温室气体审定/查机构进行认可,2011年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决定,从2013年至2018年EA成员应将温室气体审定/查机构的认可准则统一转换为ISO:14065标准。美国方面,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于2008年成立了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事务相关方委员会(GVAC),依据ISO:14065标准制定了相应的认可政策等文件。ANSI目前已认可了20余家审定/核查机构,服务于芝加哥减排交易所、北美气候注册体系(Climate Registry)、自愿碳减排标准(VCS)等自愿性减排体系。亚太方面,日本认可机构JAB于2010年发布了《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程序》,对“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JVETS)和“日本试验性排放交易体系”(Experimental ETS)下的审定/核查机构进行认可。中国台湾认可机构TAF于2009年制定了《温室气体查验机构认可服务计划》,主要面向台湾地区依据“温室气体减量法”建立的温室气体盘查和登录制度下的审定和核查机构进行认可。

在我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作为我国惟一的认可机构,负责建立和实施我国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的认可体系。CNAS界定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既包括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也包括与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的检验及检测机构。 对于相关的检验与检测机构,CNAS已依据ISO:17020及ISO:17025标准开展了认可工作,在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认可方面,则尚未正式推出相应的认可制度。

CNAS在建立我国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体系的思路为:

一是加快建立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制度并实施。 当前,我国在国家和地区层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予以推进。因此,建立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体系的首要和核心工作就是填补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制度的空白,紧跟我国碳排放和碳减排宏观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推进步伐,并为之服务。此外,该类机构的认可与传统的认证机构、检测及检验机构的认可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如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要求、认可范围的分类、对评审人员的能力要求、评审方法与关注点等。因此,CNAS将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界定为新的认可门类,与国际接轨。

二是将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等认可门类中从事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领域的评价活动纳入认可体系,作为基础和补充,建立既与世界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的完整认可体系。 为此,CNAS在现有的认可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将部分典型相关领域的检查及评价质量控制纳入认可体系,将来还将不断引导、补充和规范。

目前,CNAS以“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的子课题“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为依托,在建立我国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体系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经过3年的研究,建立了以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为核心,以相关检验机构认可、评价质量保证为基础和补充的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机构认可体系。在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制度方面,研制完成了我国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制度文件体系,包括认可规则(含认可政策与程序、认可范围分类等)、认可准则等,初步建立了我国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认可队伍,并对部分国内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进行了试点评审。在碳排放和碳减排相关领域评价活动的认可方面,建立了民用建筑和在用工业锅炉等重点排放源检验机构的规范文件,以及光伏组件、LED灯和电子电器等领域检测实验室认可和质量保证活动的规范文件,并已发布实施。

但展望未来, CNAS在认可体系的完善和实施方面仍有许多重要工作需要继续推进。

首先,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正式推出我国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制度,助力于从国家层面形成完整的碳排放和碳减排管理制度链条,并积极寻求国际互认。 目前,全球范围内已开展ISO:14065标准认可的认可机构有20余家,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 也已启动了PAC温室气体领域互认,美、日、中国台湾等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经接受PAC的同行评审,截至2014年6月,ANSI、墨西哥认可组织(EMA) 、JAB、TAF作为首批4家认可机构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MLA)。

其次,碳排放和碳减排涉及诸多行业,CNAS需要在课题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并跟踪国际国内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形势和政策,对现有的认可体系不断补充和完善,以期更有力地服务于我国碳排放和碳减排工作的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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