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一向很忙,近期尤其如此。
10月8日、11日,国家发改委接连批准了云南、贵州两地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自9月初宁夏方案获批以来,发改委“两周批三地”的速度,实属高效。不说别的,单看这节奏,观茶君以为就足以感受到电改提速的步伐了。
至此,七个电改试点区中已有深圳、蒙西、宁夏、云南、贵州五地公布试点方案了。那么,与此前公布的方案相比,云南、贵州又有什么异同呢?
逐条、逐字对比之后,观茶君发现,云、贵方案与此前公布的三个方案基本内容相同,连大部分文字表述都相同,这再次印证了一个基本判断:国家对于电改的基本思路已经确定,剩下的只是微调问题了。
对于相同之处,看看大家以前的分析就可以了,观茶君也做过分析,有兴趣的话您可以看观茶君发表在电力法律观察的《从深圳、蒙西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的异同看电改的发展趋势(上、下)》、《宁夏电改方案与深圳、蒙西方案的最大不同》等旧文。
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不同之处。对于云贵方案的不同之处,观茶君对比之后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电改的监管,显示中央政府对地方电改的监管力度加大。强调中央与地方的“上下结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新电改的重要特点,但“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因此,云南、贵州首次明确 “国家能源局云南(贵州)监管办依照职责开展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电价调整建议”。观茶君觉得,作为独立于地方的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监管办对保证中央确定的各项电改措施在地方落实过程中的 “不打折”“不走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推动电力市场监管规则、监管程序的出台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删除调整机制,强化政府对电网规划、电网投资的管控力度。深圳蒙西方案都设有调整机制,规定“监管周期内若某个年度电网企业预测新增的固定资产与实际差异不超过20%(含20%)时,则当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在本周期不作调整,其差额在下一个监管周期予以调整。若变动差异超过20%,则调整本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也就是说,在电网预测新增固定资产与实际新增固定资产产生差异时,可以运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调整的手段消化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差异,电网企业的投入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所不同的只是当年调整还是下一个周期调整的问题。但是,该条款在宁夏方案里就被取消了,此番云南、贵州方案也没再出现。这似乎意味着,电网企业只能按照经过政府严格审批的投资计划、投资额度进行投资,一旦超过投资计划,就要自己承担!观茶君觉得,这就相当于给电网企业套上了紧箍咒,将对电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关于这一点,观茶君曾在《宁夏电改方案与深圳、蒙西方案的最大不同》一文中做过分析。
三是方案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更加强调与地方实际情况的结合。观茶君觉得表现这一特点的例子比较多,而且两个方案相比,似乎云南的方案特点更加鲜明。比如下面几个:
1、云南方案将“接入系统服务价格”纳入试点范围,明确了接入系统服务的定义、承担原则。明确试点范围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和接入系统服务价格。将接入系统服务界定为“将发电厂的电能从厂网产权分界点送至共用网络第一落点的服务”,明确规定:接入系统服务价格(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由接入系统的电厂支付。观茶君深知,该规定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电厂与电网之间因接入服务而产生的扯皮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对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进行了个性化探索。逐步取消交叉补贴已经达成共识,但如何取消交叉补贴却是难啃的硬骨头,对此,以前的几个方案都没有给具体的出路线图。云南方案则结合当地水电占比达到60%的实际情况和老水电厂发电成本低的巨大优势做出了探索,规定“在交叉补贴取消前,可利用低价老水电厂实行市场化交易产生的超额收益适当消化政策性交叉补贴”,给交叉补贴问题的解决设定了切合云南实际的路线图。
3、进一步明确输配电价格的确定方法。云南方案规定,按邮票法以各电压等级输配电的合理成本为基础,统一制定分电压等级价格水平。说实话,对于采用邮票法的具体效果,观茶君觉得还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毕竟将电力输配成本在用户中进行简单的分摊,而不考虑用户所处位置的不同、电力供给成本差异的话,就无法为用户和电力投资者提供一个准确的价格信号,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4、增加过渡期的规定,给电改的实际操作增加了灵活性。云南、贵州的方案都规定,核定的输配电价总水平与现行电网实际购售价差相差较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观茶君以为这一做法是尊重事实的,毕竟一蹴而就很难实现;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否设置过渡期、设置多长时间的过渡期的权力被赋予了地方政府,实际上也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其实,云南、贵州方案的看点还不止这些。观茶君相信后面的方案更精彩、更值得期待…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