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按照新颁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始试点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表面上看,这对石油石化行业来说是又一挑战,但事实上不止于此;这不仅是对我国当前环境管理模式的更新升级,更是企业提升污染防控管理水平的一次机遇。
VOCs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污染类型由过去的单一型变成了复合型。而这又以臭氧、PM2.5、酸雨为最主要的区域性、复合型污染源,其中VOCs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在上述背景下,国家不断加强对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出台了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到《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2014年12月),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2015年6月)等一系列防控政策,逐渐把VOCs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点。
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国家明确了VOCs控制的相关原则要求。一是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二是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三是推进VOCs污染治理,在石化等行业实施VOCs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油气回收治理等工作。
上述政策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环境监管和所涉行业的环保管理要求均大幅提升,其核心工作在于加快建立较为复杂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体系,这是对我国当前环境管理模式的更新升级。
其实,对企业来说,管控政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从挑战方面讲,目前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在VOCs管控上,存在着任务量巨大、企业管理能力和监测力量薄弱等困难,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开展污染防治。以中国石油为例,下属30多家炼化企业、上千个油库、近两万座加油站,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其中又可细分为设备和管道组件泄漏、储存装置逸散、装卸损失、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逸散等。管控修复的难点除了任务量巨大之外,还在于部分修复工作需结合生产管理计划在装置大修期间进行,且实施中对安全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
由于防治过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治理达标之前,还可能面临一定阶段的排污收费,这些无疑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小的成本压力。按照相关规定,以中国石油目前的炼油量和排放量为参照,按照1.2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测算,整个中国石油下属炼化企业的VOCs收费一年就要数亿元。
但从另一方面讲,开展VOCs管控工作将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控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一是从点源污染防治向点源、面源相结合的综合污染防治转变,提升企业的污染防控管理水平。二是通过减少VOCs面源排放,可大幅改善厂区和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减少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保护职工健康。三是通过VOCs综合整治,从源头上降低安全事故概率。四是节约物料、节省成本,有利于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泄漏就相当于回收了油品,也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对推进国家和企业VOCs管控,笔者有如下建议。
在国家政策层面,首先,应该对企业出台差别化的监管政策,以及VOCs排污收费的减免政策。如果企业按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VOCs管控工作,那么国家在排污收费或者信贷上应给予支持,增强企业进行VOCs管控的动力。其次,应该确定VOCs控制细化标准。目前,国家出台的文件均是工作要求,尚未正式发布相应的控制标准。企业如何进行VOCs管控,做到什么程度算是达标,都缺乏细化的标准。如果基准缺失,很容易沦为一项收钱的政策,反而不利于减排。同时,还要确定合理的时限。美国炼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用了近30年,我们新颁布的有关政策要求却异常严格,让炼化企业在2017年全部达到要求,目前来说,这还存在着较大困难。
在企业层面,首先,要加大相应技术研发和治理力度。VOCs管控技术需要进一步研发集成,针对不同排放源的排放特点,要开发相对应的技术。要实施工艺、设备密闭等源头控制以及废水加盖收集处理等末端治理措施,重点是污水集输与处理设施、炼化有机工艺废气治理、可燃性气体回收、检维修吹扫废气治理、炼化储运油气回收、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等方面。还要注重从源头设计就考虑泄漏防控问题。同时,管理上应建立无组织排放管理体系。炼化企业要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等措施,加强人员VOCs监测、估算等相关管理培训,对企业的各种类型无组织排放进行全方位监测,把VOCs的治理和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再者,要尽早开展VOCs管控。以四川石化为例,由于处于环境敏感地带,在建设之初就采取了最高标准的设计、最好的装置,由此初期投资较高,但是由于后期管理得当,产生的能耗、物耗相对较少,结果是产出较高。未来国家对于VOCs的管控政策日趋严格,因此,尽早开展VOCs管控,对提升企业效率非常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