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的建筑节能服务市场还处于萌芽状态:建筑节能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针对建筑节能的金融服务品种缺乏;宣传力度不够,还未形成人人参与节能的社会氛围。为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尽快补充完善我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条文。实行统一的建筑节能标准及节能指标,并对建筑节能服务的内容、流程、期限、节能标准及效果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与其省情相匹配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政府在制定“十三五”规划中,大力扶持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建筑节能,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二)健全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科技交流,促进合作创新。政府在继续鼓励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自主创新的同时,应加大在建筑节能技术成果转化、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力度。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在各地建立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积极开展试点和推广工作,对做得好的城市和单位给予奖励。
(三)优先开发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政府机构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长期合作,以此发挥政府机构对市场引领作用,提高其他用能单位对建筑节能的重视和关注度。对节能空间较大的学校、医疗等公共建筑,可制定强制性标准,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促进公共性事业单位开展建筑节能项目。
(四)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政府应扩大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多种形式的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并鼓励科研院所、企业加大节能技术研发。现阶段主要以法律、经济等手段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应从培养建筑节能专业人才的职业素质入手,通过在高校开设建筑节能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建筑节能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另外,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吸引大批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人才投身建筑节能事业。
(六)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可先从整体上规划和建设政策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能效评估服务体系、建筑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及产品研发体系等环境结构,使每个体系之间相互协调、补充;再深入每个体系进行细化和完善,从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能效评估机构、政府、银行等多方参与主体出发,发现和分析各环节中的不足,不断建设和完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使其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