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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久试不验”谁之过?

   2015-10-21 中国环境报3180
核心提示:新环保法已实施10个月之久,各地仍有一些建设项目以试生产、试运行名义继续非法生产、运营,这其中不乏所谓地方重点企业、纳税大户。面对史上

新环保法已实施10个月之久,各地仍有一些建设项目以试生产、试运行名义继续非法生产、运营,这其中不乏所谓地方重点企业、纳税大户。面对史上最严新环保法,此类企业大限将至,必然受到处罚,这也是各级环保部门当前面临的又一严峻考验。

通过了解不难发现,事实上有很多项目久试不验,并不都是企业企图蒙混过关、瞒天过海,这些项目前期已通过环评审批,而且企业也按照环评要求投入了大量资金建环保设施、上污染治理措施、应用污染治理新技术,可偏偏就是过不了环保竣工验收这道“坎”。

问题究竟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其一,一些环评报告编制不科学,实际操作性不强。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2年通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63家,其中甲级机构191家,乙级机构972家。因为部分机构存在环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等问题。环境保护部今年以来通报处理了全国多家环评机构及数名工程师。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饱受诟病,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很多环评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编制的环评报告粗制滥造,脱离实际,技术指导性不强,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甚至根本无法操作。环评报告的“先天不足”已经为后期的环保竣工验收埋下了隐患。

其二,一些环境技术评估机构责任心不强,技术审查不严。

一些环境评估机构在开展项目环评报告技术审查时,不到现场踏勘、不组织相应领域专家对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技术论证,没有对工程技术的可行性展开系统研究,公众参与环节、技术评估会走过场,流于形式,评估意见草率定义、结论。最终让一些质量不高的环评报告流入环评审批部门的案头。让本来用于指导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环评报告成为环评审批关的“通关文牒”。

其三,一些环评审批部门政策水平不高,审批把关不严。

一些环评审批部门对国家产业政策不清楚、对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界定不清楚;对国家、地方出台的新标准、新规范不熟悉、不清楚,导致一些选址不当、不符合产业政策、甚至国家禁止类项目违规审批。其次,部分环评审批部门下达环评审批意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或者是千篇一律,对企业在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指导性不强。

以上种种原因最终导致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却无法实现达标排放,企业通过数次整改、改造依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无法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直至试生产试运行超期,最终形成“久试不验”的烂尾工程。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项目试生产超过期限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将面临停止生产和罚款的处罚。环评报告的质量缺陷已成为此类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硬伤”,这些项目在建设中,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甚至有不少是国家投资项目,如果放弃将会给企业(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如果继续“试生产”又将面临新环保法的严惩。

当前正在进行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如何避免和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强化环评责任追究,建立权责明晰的环评监管体系。要建立环评编制机构、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审批部门三方的责任追究机制,分清环评的审批责任、技术审查责任和报告编制责任,要明确责任边界,突出重点环节,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要强化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审查能力。要细化分类,分行业分类别建立更精更专业的环评技术评估专家队伍,分类开展专项评估,发挥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把关、技术指导作用。

三是要鼓励和支持环保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建立实用性更强、涵盖领域更广泛的污染治理技术指导目录,并将其作为环评报告编制强制性技术规范,引导企业将成熟的、稳定、可靠、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用于污染防治。

四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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