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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政策解读

   2015-10-22 霍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1910
核心提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顺应绿色发展时代潮流,突出地方特色,落实最严格水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顺应“绿色发展”时代潮流,突出地方特色,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作出全面规定。现对此进行解读——

共建节水型社会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解读·

节水型社会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节约用水的职责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并规定,有利于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职责,使各级政府节约用水工作的方向、目的更加明确。同时,明确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节约用水工作全覆盖。

因此,《条例》不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的节约用水职责。根据《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依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举报浪费水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解读·

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社会监督,有的建议充实举报制度的内容,在设立举报电话的同时增加“电子邮箱或者公众微博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建立健全对浪费水的行为的举报制度,有利于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利于全社会参与到节约用水活动中。因此,《条例》不仅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举报浪费水的行为,也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的举报规定进行了规范。

依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公民可直接拨打“0551—62128008”电话进行举报,也可登录安徽水利网给“厅长信箱”进行留言举报。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类指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解读·

《条例》在“总则”中就规定了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依据《条例》,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降耗的要求,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制订,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并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是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的基础,明确如何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条例》因此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深化水价改革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制定。

解读·

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收费等基本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是水价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是适宜的。

为保障阶梯式水价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条例》明确阶梯式水价的具体制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制定。同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进一步简政放权

——优化水资源论证方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解读·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是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促进节约用水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弱化行政审批、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审议意见,《条例》规定,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条例》还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建立用水档案,根据用水定额安排用水量。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申请不予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不同地貌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各地区节水

皖北平原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产业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加强污水、采矿排水再生利用;支持规模农业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措施,控制开采量,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江淮丘陵地区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水资源,推进优水优用;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推广旱作农业技术。

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其他易旱地区中的极度缺水的地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节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兴建集水、蓄水、节水工程。

解读·

我省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气候条件复杂,地区间降水量差异明显,各地区水资源分布情况差异较大。

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根据我省水资源分布特点,对不同地区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应明确具体的节水措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我省不同地区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作出符合当地节约用水实际的措施,十分必要。《条例》因此对淮河以北、江淮之间、大别山区、皖南山区等地区的节约用水措施分别作出规定。

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

——在线监控用水大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实时采集用水数据。

解读·

《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将“用水户年取地表水大于10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30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纳入省级在线检测系统”,建议《条例》对该内容予以体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用水大户用水情况纳入在线监控系统,有利于提高用水大户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有利于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条例》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的用水监控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实时采集用水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节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缓解水资源短缺

——鼓励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解读·

为更好地节约用水,《条例》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雨水、再生水、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引导,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依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条例》规定,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应当使用再生水。

违反此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取水或吊销取水许可证。

加强节水管理

——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解读·

依据《条例》,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约用水产业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高耗水产业投资项目限制目录,结合本省水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布本省补充目录。省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耗水量高的用水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淘汰名录和实施办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针对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市等方面的节水工作分别作出规定。

节水型社会需全民共建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我省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地理位置特殊,气候条件复杂,地区间降水量差异明显,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

数据显示,当前我省用水水平总体不高。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农业节水灌溉面积比例又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态安徽战略的全面实施,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的制度建设。

2012年,《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就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当年7月,在充分吸收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的《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但由于当时条件欠成熟,《条例》未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被列为 “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准备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 今年5月、6月、7月,《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最终获得通过。

依法治水、依法节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 《条例》突出安徽特色,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作出全面规定。不仅明确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的节水职责,还针对我省区间降水量差异明显、各地区水资源分布情况差异较大的省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区节水,并结合实际对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市等方面的节水工作分别作出规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才能显现其生命力。正如《条例》所倡导的,依法治水不仅需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更需要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生动活泼的形式,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水观念,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做到自觉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推动节水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节水型社会,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如果地球上只剩下最后一滴水,那么它将是你的眼泪”,希望一则公益广告上的这句话不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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