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燃煤火电企业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和2015年7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2015年将在全省水泥和燃煤火电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目前水泥行业的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燃煤火力发电企业的2014年能源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了做好燃煤火电企业的节能量交易的准备工作,让参与节能量交易的企业对该项工作有所了解,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2015年燃煤火电企业的节能量交易工作,将以第三方机构对各企业2014年能源审计的同类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的全省平均综合供电煤耗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标杆值。各企业的火电机组供电煤耗优于该标杆值产生的节能量,可进行出售交易。反之,劣于该标杆值多消费的能源量,该企业应购入后视同完成节能量目标。
二、对于次年度再次进行节能量交易的,将参考本企业各机组上年度供电煤耗水平,并结合该年度全省平均综合供电煤耗水平及上年度该企业的节能量交易数额情况,优于该标杆值的产生的节能量,可进行出售交易,反之,应购入节能量(关于节能量交易计算方法的说明详见附件)。
三、2015年节能量交易价格暂按50元/吨标准煤执行。
四、交易服务费及交易票据处理办法将按省价格和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意见执行。
五、我省的节能量交易活动统一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并实施交易管理,由其负责为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交易、见证、资金结算等。
六、以下有关节能量交易的相关文件可登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查阅(网址:www.hxee.com.cn):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
(二)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
(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节能量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324号)
(四)节能量交易票据出具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七、正式开展节能量交易通知将另行下发。
附件:关于节能量交易计算方法的说明详见附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节能量交易计算方法的说明
企业当年实际购入售出节能量=当年计算可购入售出节能量-(上年度已购入已售出节能量或+上年度已售出已购入节能量)
例:1、某企业上年度已购入节能量2000吨标煤,当年度比对交易标杆值计算需购入节能量1000吨标煤,则当年度实际应购入节能量为1000-2000=-1000吨标煤,因此该企业当年度可出售节能量为1000吨标煤。说明企业与自己比有进步,当年度可将上年度超购的部分节能量售出。
2、某企业上年度已购入节能量1000吨标煤,当年度比对交易标杆值计算需购入节能量2000吨标煤,则当年度实际应购入节能量为2000-1000=1000吨标煤,则当年度仍需再购入节能量1000吨标煤,说明企业与自己比仍在退步,当年度仍需再购入节能量。
3、某企业上年度已购入节能量1000吨标煤,当年度比对交易标杆值计量可售出节能量1000吨标煤,则当年度实际可售出节能量为1000+1000=2000吨标煤,说明该企业与自己比大幅进步,不仅当年度可售出节能量,上年度已购入的节能量还可售出。
4、某企业上年度已出售节能量2000吨标煤,当年度比对交易标杆值计算可售出节能量1000吨标煤,则当年度实际可出售节能量为1000-2000=-1000吨标煤,因此该企业当年度应购入节能量为1000吨标煤,说明该企业与自己比不仅没有继续进步还退步,上年度超卖节能量还应购回。
5、某企业上年度已出售节能量1000吨标煤,当年度比对交易标杆值计算可售出节能量2000吨标煤,则当年度实际可售出节能量为2000-1000=1000吨标煤,说明该企业与自己比仍在进步,当年度还可售出节能量。
6、某企业上年度已出售节能量1000吨标煤,当年度比对交易标杆值计算应购入节能量1000吨标煤,则当年度实际应购入节能量为1000+1000=2000吨标煤,说明该企业与自己比大幅落后,不仅当年度需购入节能量,上年度已售出的节能量还应购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