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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的十个问题

   2015-10-23 新环境微信3130
核心提示:日前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监测事权上收,将带来多大变化?1.哪些上收?哪些下放?根据

日前国务院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监测事权上收,将带来多大变化?

1.哪些上收?哪些下放?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环境保护部将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环保部有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事权上收,上收的是生态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那么,适度二字,该怎么理解?

第一,上收空气、水和土壤的监测事权,并不是全部生态环境质量要素。

我国的环境监测国家网已初步建成,基本可以覆盖全部环境要素,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近岸海域环境、噪声、生态环境以及国控污染源等。在众多要素中,适度上收的是空气、水和土壤的监测事权。其中,水环境仅仅限于地表水,并不包含地下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的职责在国土与水利部门。至于其他要素,如生态、噪声、酸雨、辐射等等,仍按原来监测模式运行。

第二,上收属于国控性质的监测站点。遵循“谁考核、谁监测”的改革原则,地控点,如省控点和市控点,环保部都不上收。但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相应上收地控点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其监测数据用于地方政府对下级的考核。

以北京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为例,国控监测站点共有12个,市控监测站点共有35个。属于环保部上收事权范畴的只是前者,后者的事权依然保留在北京市,具体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

特别地,上收事权不包括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这部分事权不仅不上收,而且要下放。

2.对地方环保部门意味着什么?

对地方环保部门来说,一方面,要将生态环境质量国控点的监测事权上交给中央,另一方面,也要相应上收下级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相对而言,前者是解脱,后者是解放。

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工作,不仅需要投入运营资金,还要安排专人专职。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地区而言,人力、财力都比较缺乏,不能不说是一种负担。对他们来说,环保部上收事权,显然是一种解脱。卸掉这些任务之后,可以节省下不少精力,面对本就繁重的其他监测任务。

不过,对于这种解脱,有的地方可能还不太乐意,甚至会有点小纠结。为什么呢?因为监测结果是用于考核的。原来是地方监测,国家考核,也就是说,国家考核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依据,由地方自己来提供。在那种机制下,不管是不是负担,但貌似地方或多或少拥有主动权。有些时候,在个别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下,调整监测数据,并不十分困难。如果事权上收,这种主动权就没有了。

其实,这种失落大可不必。很多基层环保部门反映,除非上级领导有要求,否则环保部门没有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动机。个别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之所以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主要目的也只有一个:政绩。既然如此,对环保部门来说,事权上收后,可谓真正意义的心理解脱了。若再有上级领导过问,就有了充足的理由,数据已经由上级直接监测、直接获取了,自己已经无能为力了。岂不无权一身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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