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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牌照子虚乌有?非也 非也!

   2015-10-26 电力法律观察微信3100
核心提示:售电公司已是风起云涌。但都在等,在等一个叫做售电牌照的神器。据信,这个神器酷似鼎鼎大名的屠龙刀、倚天剑,得之者可以驰骋电力市场,赚得

售电公司已是风起云涌。

但都在等,在等一个叫做售电牌照的神器。

据信,这个神器酷似鼎鼎大名的屠龙刀、倚天剑,得之者可以驰骋电力市场,赚得盆满钵满。

又有传言说,这个叫做售电牌照的神器根本就不存在!

于是,电力江湖上掀起了一场寻找售电牌照的行动,观茶君也涉入其中。一番辛苦的线索搜集、查询比对、咬文嚼字之后,终于从早已经公开的秘籍中寻获若干关键线索。观茶君不敢独享,遂将关键线索公布于此,供众伙伴继续发掘。

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定,从事供电业务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供电业务,必须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为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而言,国家层面的管理职能最初属于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撤销后属于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撤销后该职能被划归国家发改委——看看这不断变换的管理部门,观茶君顿时醒悟电力改革一直在路上——也就是现在的管理机构;在地方上是承担经济综合管理职能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供电业务的,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为电力监管机构,即电监会。至于电监会并入能源局之后的事,观茶君下面再说。

因此,现在的电网企业从事供电业务的许可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发改委监制、省经信委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一个是电监会颁发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行政审批改革之后,从事供电业务需要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电监会并入国家发改委所属的能源局后,在国家层面上,《供电营业许可证》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单位实现了合体,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进行,观茶君注意到国家有了新的动作:

2013年7月13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将该项审批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014年2月14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划分为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三大类,并交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今后要从事供电业务,只需要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一个许可证就可以了。具体办理要求,详见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

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节选)

三、售电属于供电的范畴,从事售电业务应该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也就是所谓的售电牌照。

或许有人说,售电不是供电,不需要办理许可证。观茶君觉得这分明是说“白马非马”呵…

且不说一般人的理解,单看法律的规定就已经非常明确了: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规定,“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而国家电监会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则更加明确“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既然售电属于供电的范畴无异议,那么接下来的事实就很清楚了:从事售电业务需要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售电牌照。

如果未取得牌照就开展售电业务,等待售电公司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毕竟,5倍以下罚款是《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都已经明确的罚则,可不是什么摆设…

至于,取得售电牌照需要什么样的具体条件,观茶君的消息来源显示:各路神仙还在激烈商讨,但应该是大局初定,快了…

售电公司盼望的倚天剑、屠龙刀,就要出现了。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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