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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不懂的话说了何用?国外专家建言环境信息公开要清楚实用

   2015-10-29 中国环境报4680
核心提示:在日前举行的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总结会暨加快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企业社会责任这些环境

在日前举行的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总结会暨加快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企业社会责任这些环境治理不可或缺的环节进行了思考与总结。

图为中欧环境治理项目总结会暨国际研讨会会场

信息公开:要政策,也要技术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治理的前提条件,也是重要的先决条件。国际上已经证明信息公开可以有效促进减排。美国有TRI,欧盟有PRTR制度。基于这样的制度,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污染源的具体位置、排放哪些污染物。

来自B&D美国环保律师事务所的所长Scott Fulton表示,管理信息是信息透明和公开的前提。

“政府不花钱是不可能把信息管理起来的,中国政府现在进行信息公开,投资是不可避免的。你需要IT技术和相关政策,政府要知道该怎么管,知道哪些信息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披露。这些都是必要前提。如果信息数据是乱糟糟的没有条理,公众就无从申请,所谓公开也成了一句空话。” Scott Fulton指出。

据了解,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达成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这是全世界第一次就环境信息公开达成一致,包括怎样参加参与决策、怎样提供信息,并通过这些流程,进一步加强公众的环境意识。

在Scott Fulton看来,信息公开并非一件容易的事。

“怎样表达技术术语就是一个障碍。”Scott Fulton指出,“如果想让公众更好地使用这些信息,必须用比较平白的语言。不能用术语吸引公众参与,公众也不会对技术语言感兴趣。怎样披露这些信息,怎样让公众接受这样的信息,这是很重要的。”

据介绍,美国环境信息公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环保的,却非常有效。如果公众想知道在环境领域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们可以通过《信息自由法》。上世纪70年代有了美国环保局以及环保方面的专属政策和立法。1986年,又建立了TRI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RI的出台比其他法律都更有效。公众可以知道身边有多少化学品、有毒物质排放,具体是什么物质。

此外,Scott Fulton表示,为了确保自觉公开制度有效,必须保证信息完全准确,才能让公众对它有信心。“美国法律对虚假报告的惩罚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在知情且故意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报告,将面临最高达25万美元的罚款。这些都是为了确保自觉公开的准确性。”

公众参与:要鼓励,不能强迫

如果说信息公开是环境治理的第一步,公众参与无疑是环境决策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公众对于信息的态度也是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公众信息获取的最大障碍是公众信任,公众可能不太信任你提供的信息,消费者漠不关心,也不会积极寻求这样的信息。我们需要建立能够激励公众参与的完整体系,改变这种冷漠的状态。” Scott Fulton指出。

如何改变这种状态?Scott Fulton认为,不仅要有信息公开政策,而且要确保贯彻实施。对于未能实施的情况要进行问责,要强调这些要求的重要性。一旦没有遵循会有什么样的影响,都要表达清楚。

英国环境署水资源公众参与专家Martin Griffiths教授则表示,来自业界和公众的反馈非常重要。我们既要做官方的监管,也要做非官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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