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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风电 光伏发电电价将下调“平价上网”可期

   2015-11-05 中国经济时报 209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调整的讨论稿引起业内热议。讨论稿的全称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调整的讨论稿引起业内热议。讨论稿的全称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讨论稿),旨在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地面电站或按地面电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电价下降影响企业推广积极性

随着新能源发电日益增多,以合理的价格上网是此类电价的走向。讨论稿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到2020年风电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的目标要求,为实现长期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为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为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因此决定适当调整新投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讨论稿首先发布了光伏发电的调整方案:一类最佳发电区域的降幅或为0.05元/千瓦时;二类、三类资源区的降幅则是0.03元/千瓦时、0.02元/千瓦时。而风电电力价格调整方案还未出台,日前《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表明这一方案将在明年发布。

“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因为这两项发电所需的成本随着技术的改进逐年下降,调整上网电价符合规律。”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讨论稿的下发表示了肯定。

他认为,我国早就应该对于这类新能源的电价进行下调,才符合太阳能等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的规律,而前几年没有下降的原因是开始阶段给这类电价的定价太低,如果那时就下降企业将无利可图无法壮大规模。

对于风电电价的调整,他表示按照光伏发电的规律将一定会下调。他说,风电和光伏发电盈利低下的根本原因是没办法持续发电,电量不够必然会影响盈利,就算是电价足够高也无济于事。当然降价的幅度还应根据技术和成本降低快慢来适当调整。

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萧函则对本报记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两类新能源上网标杆电价随着发展规模而逐步降低将会影响各地区、各企业对于推广这两项新能源发电的积极性。原因是:一、弃光率居高不下,在基本回报率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下调电价等于削减政府补贴,将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压力;二、降低电价将缩减企业利润,大型能源企业或将兼并小型能源企业,通过优胜劣汰实现行业洗牌阻碍行业稳定。

同时讨论稿标明,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投运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适当降低上述标杆电价。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运营成本的大幅降低主要针对的是光伏,风电在运营期间不太可能出现大幅下降成本。例如,未来光伏组件效率有突破性提高,成本就会有突破性下降,那么将电池板全部换掉企业会盈利更多,很多开发商将可能出现全部或部分更换电池板。

未来地方将实施招标定电价

对于电价调整后的补贴,讨论稿指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对此专家认为,用各省级电网标准来核算发补贴,补贴不足的部分再由国家基金拨付,会刺激各级地方政府尽可能地把补贴花在自己的省里。

林伯强表示地方政府的补贴是各省做主,而国家的补贴是以标杆电价为主,发一度电给予一度的补贴,并且补贴是间接性的补贴。发电站为大众提供的电量里有火电和新能源电力,因为新能源电力具有节能环保性,国家鼓励其更多上网才会补偿电站,并不影响地方推广陆地风电和光伏发电。如果地方想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各省政府财政就要给予企业除去标杆电价补贴之外更高额的其他补贴。

此外,相关企业主提出,各省的补贴能否及时到位也是影响这两者发电项目进一步推广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现行的电价很难保证电站收益,现金流已经遭受影响,还要增加垫付补贴的财务成本,并且比例高达12%。尽快发放补贴才有利于标杆电价的调整。

事实上,补贴并不是陆上风电、光伏发电进行上网定价后的唯一利好,讨论稿表明还将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萧函表示,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一方面有利于各地的电价竞争,促进电价趋于合理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进新能源的电力“平价上网”,扩大新能源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促进光伏发电、风电深入消费者生活。

另外为监督、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讨论稿中要求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

划分电价变动时间避免“抢装潮”

当然为了确保相关行业市场的有序,讨论稿明确划出了电价变动的时间分界线。讨论稿中所列出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核准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和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

行业内的人士将这一条政策解读为是平滑的新增装机曲线,是我国在新能源电价调整政策上很大的进步。风电项目是以自然年为节点,光伏项目是以4月1号为节点。如果光伏项目是2015年8月拿到指标,在2016年3月30号之前并网发电,那么享受2015年的上网电价,如果是2016年4月1号之后并网发电,那么享受2016年的上网电价。此政策充分考虑了这两类项目的建设周期,以避免光伏企业在年底过度抢装。

诚然,一旦各项利好都具备企业都想趋利,难免影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果“抢装潮”发生虽然让更多的企业在短期内取得了较大的收益,但从产业发展角度而言将会带来其他问题。

如果企业发生抢装对光伏产业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引起电站产业链的价格波动;另一方面为了赶工建设,电站所需要的设备无法保证质量因此电站质量也将存有隐患。萧函认为,明确为市场划分电价变动时间则意味着赶在2016年1月前完成电站建设时间较紧,建成后将实行新的标杆电价,或将不会发生“抢装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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