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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要求用3年时间消灭城镇“黑臭河”

   2015-11-11 中国环境报 2530
核心提示: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的河段消除

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18年,治理范围内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的河段消除劣V类水体、力争达到Ⅳ类及以上水质,内湖消除劣V类水体,实现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针对水污染治理工作,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刘赐贵表示,用3年时间对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实施专项治理,是贯彻中央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一项基础性的民生工程和对群众关切积极负责的回应,是今年以来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延伸和拓展。

五指山市建设南圣河沿岸滨河景观带3公里,总投资3000万元,内容包括亲水平台、景观灯光等。图为南圣河河滨景观及亮化改造工程(通什大桥至什曼大桥段)。

落实责任,凝聚共识

统筹兼顾各部门职责、各类水体保护要求,充分调动发挥环保、发改、科技、工业、财政、国土、交通、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力量,形成“九龙”合力

有关负责人表示, 《方案》要求对全省城市建成区Ⅳ类以下水质、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全省重要旅游景区周边、市县人口较多乡镇及其他地区需要治理的污染水体进行治理,一个突出特点是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每一项举措均明确了牵头、配合和落实部门。

记者梳理发现,方案涉及12个部门和全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共提出了17项主要任务,其中10项主要任务设置了1个以上的牵头部门。水务部门牵头或配合的项目多达9项,环境保护部门紧随其后,共有7项。接下来,依次为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各5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海洋与渔业厅各3项,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及林业厅各2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和海南海事局各1项。各市、县人民政府需负责落实。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邓小刚表示:“今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3年行动,就是要提前实现‘水十条’的要求,每一项举措均明确了牵头、配合、落实部门,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确保海南水体质量不断提升。”

明确目标,细化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的方针,突出抓好重点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

《方案》明确了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的三大任务。首要任务就是全面排查污染源,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治理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责任分工,对辖区内每一条城镇内河(湖)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弄清楚污染物种类、来源、污染范围、污染主体,并逐个明确整治责任人、工作措施和时间表。

在狠抓污染源控制的基础上,第二大任务是集中开展打击水污染违法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治理范围内工业企业、住宿业和餐饮业直排、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偷排废水行为,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等水环境违法行为;严打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泥浆、油污、餐饮垃圾、动物尸体、船舶废弃物等直接倾倒入城镇内河(湖)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养殖场,限期整改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养殖场。

第三项任务是打治结合,实施综合管理,紧紧抓住10个重点方面展开综合治理,包括城乡污水处理和河道清淤、城乡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养殖污染治理、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治理、流域湿地保护、水生态恢复和景观再造、城镇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

在治理行动中,围绕10项重点,《方案》提出了五大措施,一是抓污染源控制,二是抓水环境保护,三是抓水生态修复,四是抓监管体系建设,五是抓考核问责。

《方案》提出,用3年时间使全省治理范围内的水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生活污水和垃圾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工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控制,流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被污染和破坏的水生态得到基本恢复,建成基本完备的城镇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管体系。

严格考核,公开信息

地方政府对当地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完善规划、法规和监测体系,排污单位要自觉治污、严格守法。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各方履责到位

《方案》强调,在治理过程中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保护责任“两个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巡查督导、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各市、县政府是此次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方案》明确,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方位协调,有效落实工作。

《方案》要求,建立城镇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内河(湖)污染防治等专门性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覆盖的城镇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级“河长”体系;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公众环保举报投诉和网络平台作用,引导群众监督和参与治理工作,提升治理成效。

据悉,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海南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订了城镇内河(湖)治理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定期进行小结和评比。

专家表示,此次治水行动强调实施严格的目标任务考核制,对各类责任主体建立了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考核的,要约谈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治理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据相关规定启动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根据《方案》,海南省政府将成立督察组,对水环境违法案件打击处罚情况、污染源排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群众反映强烈、督察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企业或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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