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年鉴数据,2012年我国工业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因而也表明大部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来自工业行业企业。尽管这些能源密集型企业与服务业等非能源密集性企业的碳排放量相差较大,但目前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没有对上述两者进行区分。
例如,北京试点覆盖了电力、热力、水泥、石化等能源密集行业和服务业等非能源密集性行业;上海纳入了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各工业行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但这些试点并没有针对能源密集型行业与非能源密集性行业制定不同的规则,缺乏一定公平性与经济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碳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Carbon ReductionCommitment Energy Efficiency Scheme,即CRC体系)的有关经验,在未来构建全国统一碳市场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设计不同的规则与制度,提高碳市场进行节能减排的效率。
为了实现到2050年,较1990年降低80%的碳减排目标,英国需要将各行业部门都纳入减排行动中。而连锁酒店、超市、银行、中央政府、较大的地方政府等非能源密集性企业和公共机构占据了英国碳排放的10%。因此,为了达成以上目标,英国政府引入了CRC体系,以促进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实现有效减排。
CRC体系的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分别是覆盖范围、MRV体系、碳价和遵约机制。要注意的是,由于参与者的反对,CRC体系在第二阶段放弃设置体系的排放上限目标。
(1)覆盖范围
CRC体系将覆盖那些以半小时智能测量为测量方法,在基准年电力使用超过6000MWh的企业或机构。纳入企业需要报告他们所有的能源消费情况,包括能源消费的直接排放与电力消费的间接排放。连锁酒店、超市、银行、中央政府、较大的地方政府等都将被纳入CRC体系。此外,CRC的纳入企业不包括那些被英国的《气候变化协议》或欧盟碳交易体系纳入的企业。
CRC体系在确定参与者时,采用的是“首要成员”制度,即将同属于一个大型组织团体的组织(如连锁企业)视为一个整体,由总公司或团体自己制定的组织担任“首要成员”,代表整个组织团体联系管理机构、报告排放量与上缴配额。
(2)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MRV体系)
被纳入CRC体系的企业或机构需要根据一系列核算标准,核算、并在一个在线的CRC注册系统上报告其每年的电、气供应量。然后,CRC注册系统会据此计算每个纳入企业或机构的碳排放量。
另外,由于核查成本过高,CRC体系采用自我核查方式,要求参与者将法律规定的材料及信息放入证据包中,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
(3)碳价
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分为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而CRC体系采用的是有偿分配,它要求纳入企业或机构购买来自政府或二级市场的配额来覆盖其报告的排放量。
在第一阶段(2010/11~2013/14),该体系采用固定价格(每个配额12£),在每个遵约年开始时出售配额,购买数量多少由企业或机构自己决定。政府出售配额结束后,他们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交易,此时政府不会控制价格。
进入第二阶段(2014/15~2018/19),政府放弃对配额总量的设置,也不再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配额初始分配,而是改为两次固定价格出售。第一次配额出售在遵约年开始时进行,第二次配额出售在遵约年底进行。为了激励参与者在遵约年开始就尽力合理预测其排放,进而提前购买适当量的配额,第二次配额出售的价格会高于第一次。
(4)遵约机制
为确保运行效果,CRC体系设置了曝光“黑名单”、对开设新账户等参与者权利进行限制、民事罚款、刑事罚款等多元化罚款,为CRC体系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