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发布了《土壤污染管理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土壤污染治理应抓住两个重点,一是清洁土壤的保护,重点是清洁耕地土壤的保护;二是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国家正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解读“十三五”规划建议时表示, 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同推进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三大举措,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近日,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发布《土壤污染管理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报告,土壤污染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土壤污染,毒大米、镉大米、毒土地、儿童血铅问题不断出现,甚至在某些地方引起了恐慌,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
“我们建议在正在研究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建立一个专门的基金,用于保障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或污染地块的治理。”《研究》项目中方组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对记者分析。
三份土壤污染调查结果
《研究》提出,最近的三份调查和研究表明,中国正面临日趋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农业土壤环境质量令人关注,矿业开采废弃场地的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业生产、矿业开采、农业生产以及大气污染沉降成为中国土壤污染挑战面临的重要原因。部分地区土壤、基岩和地下水中某些金属和元素本底值水平高也加剧了污染程度。
根据环保部和国土部联合发布的2005-2013年期间完成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点位超标率超过1/3。
2015年,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中国耕地地球化学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对13.86亿亩耕地(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68%)进行了地球化学调查,结果发现已经受到污染的耕地占到8%,其中重金属轻微-轻度污染或超标的点位比例占5.7%,重金属中度-重度污染或超标点位比例占2.5%。
《地球化学研究》(Geochem Explore)杂志2014年发布的一项旨在评价中国土壤生产力和食品安全的全国性调查研究显示,根据养分状况和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性评价,约60%的土壤评为清洁,29.5%的土壤评为次清洁,2.6%的土壤评为受污染。
《研究》强调,“中国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既有重金属污染问题,也有有机污染问题;既有农用地污染问题,也有污染场地问题;既有工业污染型的, 也有农业污染型和生活污染型的;既有人为活动造成的,也有地质过程造成的; 既有污水灌溉造成的,也有大气沉降以及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和处理不当造成的。”
建议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
《研究》提出了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的基本思路: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土壤法律,把土壤污染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为土壤污染管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抓住两个重点,一是清洁土壤的保护,重点是清洁耕地土壤的保护;二是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被列入十二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对此,王树义分析,建议《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土壤环境保护法》,这不仅仅是名称之变,而是立法目的的改变。
“从我们国家基本的土壤环境状况来看,大概80%以上土壤目前还是清洁土壤,保护清洁土壤可能是目前中国最大问题,怎么保护清洁土壤不受到污染,不受到破坏,防止品质下降,这可能是我们解决土壤问题的最基本需求,也是我们制定法律的最基本目的。”王树义分析。
王树义进一步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主要涉及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修复,调整对象范围较窄”,“《土壤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更宽,它全面涉及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土壤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壤污染预防、污染土壤的治理或修复、 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以及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利用等系列问题。”
“除制定法律之外,还要制定完整科学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我们现在有土壤环境标准但是很零散,不成体系。”王树义分析,土壤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考虑分类、分区制定土壤标准,标准现在不应当求大,可以有持续改进。
《报告》外方组长、阿美科福斯特惠勒环境与基础设施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技术专家Wit Siemieniuk 强调,土壤环境标准的制定要慎重,建议开一个峰会,将立法机构、银行、融资、保险公司、房产开发商、NGO等领域的人都请过来,一起来贡献他们的智慧。
重点治理历史遗留污染场地
在污染土壤的治理上,《报告》建议区别对待和处理三个不同时期的土壤污染问题:特殊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壤污染;积极应对当前重大、紧急的土壤污染问题,控制其环境风险; 严格规范土壤环境法律颁布后的土壤环境行为,防止产生新的土壤污染。
“现有的土壤污染问题,许多都是历史遗留的。其中,或者现在已经难以找到污染场地原使用权人,或者虽然可以找到原使用权人,但其已经破产,实际不具备对污染场地的治理或修复能力。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处理土壤污染问题上碰到的共性问题。”王树义分析。
《报告》提出,治理或修复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除了明确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外, 还必须解决资金支持问题。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建立一个专门用于保障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基金是非常必要的。它既可以用于保障重大的、大规模的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修复,也可用于保障一般可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场地的修复, 还可用于处理污染场地产生的重大、紧急的环境风险。”王树义解释。
根据《报告》,设立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治理或修复基金,需要解决五个问题。
具体而言:第一,基金的资金来源。来源于政府财政还是企业?如果来源于政府财政,应当说明为什么?如果来源于企业,应当说明来源于哪些企业和为什么来源于那些企业;第二,资金来源的长期性或可持续性;第三,基金的使用,其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如何使用,应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基金的使用标准,包括基于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的标准;第五,基金的管理及其使用情况的公开。
《报告》提出,应当采取财政激励措施,鼓励污染场地再开发活动。再开发财政激励措施可包括税收和免除相关费用征收以鼓励土壤修复活动。例如通过财政返还鼓励对土地修复的投资,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提高修复的污染场地的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