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副司长吕文斌今日接受专访时提出,实现节能减排,要形成多用资源多付费、多排放污染物多付费的价格机制;要强化目标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
国务院5月15日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副司长吕文斌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吕文斌表示,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至关重要。这三种手段要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一是法律标准的规制作用。要推进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能评估审查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标准是界定法与非法的界限,今明两年要制定100项左右的节能标准,制修订一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法监察上,许多问题是由于执法不严造成的,要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些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经济手段的引导作用。价格方面,就是要形成多用资源多付费、多排放污染物多付费的价格机制。当前要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研究扩大基于能耗、环保标准的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实施范围。财税方面,要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要与工作任务相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吕文斌还强调,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金融方面,信贷、证券、债券、基金、保险都要扩大对绿色发展的支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推行市场化机制方面,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力争用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要通过完善经济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三是必要的行政手段。节能减排降碳指标是约束性的,国内国际高度关注,必须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完成。要强化目标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
吕文斌要求,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