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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欧盟碳市场监管新发展

   2015-11-17 欧洲法视界 1840
核心提示: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将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召开,会议上将继续讨论如何减缓全球变暖。而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手

第二十一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将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召开,会议上将继续讨论如何减缓全球变暖。而作为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手段之一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于2013年开始在7个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逐步摸索碳交易在我国的发展路径。2015年1月,韩国建立了交易规模仅次于欧盟的世界第二大碳排放交易市场。而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市场,欧盟碳市场虽目前的交易仍处低谷,但是碳市场机制日臻完善。

碳市场正值新兴之际,各种市场风险也伴随而生,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也包括欺诈、配额盗窃、洗钱和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碳排放交易市场风险,各国监管机构正在摸索自身的策略。本文拟通过追溯欧盟关于碳市场监管的立法修订进程,分析其修法背景、原因、内容以及可能的影响,以期抛砖引玉,启发读者对我国碳市场监管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构成及金融风险

目前所指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事实上不仅仅指的是一个交易市场,还包括作为市场基础的碳排放的总量设计、免费分配、减排监控这样一个前置阶段。实际上,碳市场由减排和交易这两个部分构成。在交易环节当中,碳市场又由两个部分构成的,即碳排放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配额被政府或监管当局创造并进入市场,政府以拍卖的方式(排除免费分配配额的部分)在市场当中将配额出售;二级市场则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以不同的交易方式,对不同的碳排放交易产品进行交易。

二级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履约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可交易的碳产品则包括配额本身和配额的衍生产品。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排放市场又可以分为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市场和衍生品市场。配额一般是在现货市场根据现货买卖价格进行交易,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经纪商或者碳交易所,或者场外进行直接的相互买卖。碳配额衍生产品则以碳配额期货、期权、远期合约和互换掉期产品等形式在交易所或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并由清算机构负责交割和清算。在欧盟和美国的碳市场当中,碳配额的拍卖、现货和期货产品都已经上架并进行交易。

碳现货交易的功能,一方面体现为履约企业实现减排提供买卖配额的平台,同时也为履约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的套期保值和投资提供机会。碳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则在于进一步缓冲碳排放配额在现货市场和其他市场中的风险,同时为碳配额提供更有效的价格发现功能。因此,碳排放市场在交易阶段具备了金融交易的功能和特征。

金融市场是金融资产在各类资金融通主体之间直接交易,或通过金融中介间接交易的市场。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资产,是以货币的时间价值为本质的信用风险载体。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当中,无论是用于拍卖、现货还是期货交易的碳排放配额都存在不同年份、月份的配额买卖的合约,其体现的就是将货币的时间价值纳入到每一份碳排放配额的合约中,通过信用风险的资产定价转变为投资者收益。而信用风险与定价之关联,蕴含于金融资产价格形成的内在逻辑中,关涉充分竞争、信息完全和低交易成本等诸多要素。

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优化碳配额的资源配置、履约企业的套期保值和实现价格发现功能的同时,也在最大限度的利用、分散和传递信用风险。碳市场的信用风险可以传递到市场参与的各个主体当中,包括金融中介、履约企业、投资实体以及个人。在交易的过程中,碳市场存在的风险包括市场基础性风险(受政治影响,不同区域配额标准不一致,衍生品市场过度投机超过现货市场的承受能力,市场之间的连接程度),市场诚信风险(投资者受到误导信息影响买卖碳配额产品,或企业出于经济目的,在监管不完善之下抛弃诚信、可持续、可信的市场交易策略),市场脆弱性风险(碳市场基础设施不全面,制度设计和监管还不完善),信息风险(信息被有序和及时的发布的程度),市场滥用(碳排放市场同样存在像其他市场一样有的市场滥用的情况),流动性风险(交易平台、可交易产品的数量和联系,市场的商品化程度都会影响到市场的流动性,而流动性决定了市场的有序功能和投资者的信心)。

从现实来看,自欧盟于2005年开启碳市场以来,出现了一些碳排放市场的风险事件,如盗窃注册系统中的配额,配额交易过程中的逃税和洗钱,配额的重复交易,以虚假或错误的碳市场信息误导投资等,当然这些市场风险主要发生在碳排放交易的现货市场。

欧盟碳市场监管立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原因

自2013年始,欧盟已经启动碳排放交易计划(EU-ETS)是第三阶段,其重点在于更加科学的制定和划分配额量,并形成一体化的监管标准。在2014年6月12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了对《金融市场工具指令》(MiFID)和《反市场滥用指令》(2003/6/EC)的修改,其意在将碳市场纳入到透明和严格的金融监管范畴中。根据现有规则,监管机构可以综合性的、跨界的在碳市场中对市场滥用和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将高标准的市场透明和投资者保护制度适用于碳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EU-ETS构建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碳配额拍卖条例和金融市场监管立法的连续性,使得市场参与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监管下,进入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欧盟对碳市场监管进行立法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政策面的考量

从2005年到2013年,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市场规模从60亿欧元扩大至900亿欧元。欧盟委员会主张进一步坚守将碳排放交易作为低碳经济的重要政策,建立更为安全的市场环境,以进一步吸引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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