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燃煤锅炉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和问题
我省燃煤锅炉分布广、规模小、能效低、污染重。目前全省燃煤锅炉约12935台(其中在用5686台、停用7249台),其中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约占90%以上。
受技术装备落后、运行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我省燃煤锅炉整体能效水平较低,根据近几年对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结果看,热效率、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主要能效指标均达到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的,仅占测试总数的6.86%。
燃煤锅炉是重要污染源,目前1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大多没有配置规范有效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2013年其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已分别占全省的16.7%、28.8%。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燃煤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加快推广高效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淘汰落后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优化燃料结构为主要手段,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推进能力建设,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打造“清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6个百分点,推广高效锅炉4000蒸吨;到2017年,全面完成我省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和淘汰整治任务。其中,2014-2015年淘汰落后燃煤锅炉3000蒸吨;2015年,各地分别累计完成辖区整治总任务的50%;2016年,各地分别累计完成辖区整治总任务的75%;2017年全面完成。
三、实施内容
(一)推广高效锅炉。鼓励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和节能降耗,以及燃煤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积极开发、加快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公告高效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高效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
(二)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项目使用的锅炉能效、环保指标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加强新建、改建项目节能、环保验收监督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各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三)加快淘汰落后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锅炉,确实无法淘汰的,必须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地要根据规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企业燃用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类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未经加工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建使用上述燃料的项目,已建成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2016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或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
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
(四)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积极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鼓励通过产品能效测试、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限期整改能效仍达不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的锅炉,必须淘汰拆除。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技术改造。2015年9月底前,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2016年6月底前,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新标准要求。
(五)推进燃料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洗选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加大天然气供应与利用,加快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和“西气东输”三线干线福建段建设,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供应能力达450-600万吨,在满足民用的基础上,保障产业集中区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满足的区域,应推广使用燃气锅炉。新建建筑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天然气。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水煤浆等清洁燃料锅炉,或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改造后应达到节能环保要求。
(六)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供热管网,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除必要的调峰锅炉外,应全部关闭拆除。
各类开发区以及化工、建陶、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应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2015年底前,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燃煤炉窑基本完成整治;晋江、南安建陶业巩固燃煤炉窑整治成果;闽清建陶业,福鼎、霞浦、浦城、尤溪、大田合成革集控区,长乐、石狮印染、皮革集控区,福清江阴开发区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炉窑)整治。2016年6月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整治。
石狮鸿山热电、石狮热电、国电南浦、国电江阴、晋江热电、华电永安、华电漳平、神华雁石等要加快供热设施升级改造,积极发挥能力对周边地区实施集中供热。
(七)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开展在用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制定在用锅炉长效能效和环保检测机制,对于在用的锅炉,应每2年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每年开展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的锅炉,必须强制停止使用。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加强锅炉安装环节节能监管,改善锅炉、辅机不匹配或与设计不一致的状况。依托现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司炉工)培训考核体系,强化锅炉作业人员的安全、节能、环保知识培训,切实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调度。各地应组织经信、环保、质监等部门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核实工作,对国家明令淘汰、节能环保测试不达标、建成区、禁燃区、近郊的燃煤锅炉进行分类梳理,分门别类提出整治要求,合理编制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报省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备案。同时,每月2日前向省经信委、环保厅、质监局报送上月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进展情况。
(二)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锅炉能效环保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法。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4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给予200元/吨标准煤奖励。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效机制实施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三)实行经济激励约束。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发挥排污权交易的激励约束作用,省级审批的集中供热项目所需排污权,按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价格优先从政府储备量中获得;鼓励供热企业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交易排污权分成。2015年起,对所有工业燃煤锅炉全面执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对按期完成整治的,各地原则上可按2014年70%、2015年50%、2016年30%的比例的限额内予以减免。对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当地政府可按投资比例将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
(四)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基于现有的锅炉安全动态监管平台,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各地要制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倒排进度、按期完成。对按规定应淘汰的,必须淘汰拆除。对应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必须限期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关闭。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强化舆论监督,定期公开各地整治进展,对进度滞后的企业和地方,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落实工作责任。企业是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节能环保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责任,负责划定禁燃区,制定各年度计划和配套政策,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域、行业、单位,组织实施锅炉整治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联动配合,统筹推进。经信部门负责做好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工作,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质监部门依法对锅炉进行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基于锅炉动态监管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物价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有关权费标准的核定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相关资金,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机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提升。
附件:2014-2017年各地淘汰整治燃煤锅炉任务表
2014-2017年各地淘汰整治燃煤锅炉任务表
地区 |
2014-2015 年 |
2015 年 |
2016 年 |
2017 年 |
淘汰落后燃煤锅炉总蒸吨 |
完成淘汰整治总任务 |
完成淘汰整治总任务 |
完成淘汰整治总任务 |
|
福州 |
430 |
50% |
75% |
100% |
龙岩 |
220 |
50% |
75% |
100% |
南平 |
290 |
50% |
75% |
100% |
莆田 |
180 |
50% |
75% |
100% |
泉州 |
700 |
50% |
75% |
100% |
三明 |
420 |
5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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