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规划建议再次提出“用能权”概念,意味着“十三五”期间用能权交易和试点将会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任务被提上日程。
日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明确,要“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用能权”概念的提出并非首次。早在今年9月下旬,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42条中就曾提出:“推行用能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和新建项目能评审查,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用能权”概念提出的大背景,是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国家能源局内部人士给出的定义是:用能权是指企业年度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气等能源)总量限额的权利。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企业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权指标,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到目前为止,真正实行过用能权指标交易的省份寥寥无几。此前,山东省烟台市曾在“十二五”期间颁布了节能减排指标,并将指标分配到各市县。“超过一定量的就需要购买,没有用完的可以卖。”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告诉本报记者,由于用能权交易存在标准设定、交易方式不明确等问题,一些地方的推广遇到很多障碍,最终不了了之。
目前,全国范围内在用能权交易方面走在前列的是浙江省。今年5月28日,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海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包括杭州萧山区在内的24个县(市、区)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
浙江省的做法是:第一步:由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地方节能审核机构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其中分为存量用能权和增量用能权两类核定标的;第二步:企业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用能权折合成标准煤来计算,用能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抵押和出让;第三步,企业发生产能转移、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时,有偿获得的用能指标配额由各级政府制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回购。
中国节能协会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业界对于用能权更为关心的问题在于: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企业获得了用能的权利,就要相应地承担减排的义务。在用能权交易之前已然广泛存在的碳交易,就有诸如交易平台混乱、定价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与碳交易类似,用能权的指标配额到底如何核定、不同的耗能企业如何差别收费、相应的奖惩机制如何建立等都将是用能权推广过程中需要直面并慎重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