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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付重点项目)

   2015-11-25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1820
核心提示:广东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及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详情如下:河源市人民政府

广东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及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详情如下: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府办〔201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14〕51号)和《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粤环〔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立足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优先保护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优先保护区域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新增污染。

2.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大力推进典型地区受污染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场地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3.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和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建立耕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4.资源整合,科技支撑。坚持协同推进、共建共享。整合相关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成果,提升数据收集、利用能力,逐步建立“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进一步摸清全市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确保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协调管理机制;对全市3个国家产粮(油)大县和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初步控制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到2020年,耕地土壤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保护地方性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三、重点工程

为落实本方案目标任务,积极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4大类重点工程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1)。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准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

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电池制造、废铅酸电池铅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火电等9大行业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价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并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内容。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以下统称“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种重金属污染物。2015年全市5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加快推进电镀、鞣革、印染、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2.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规定,加大力度淘汰重点防控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落后产能企业,并防止外地此类企业向我市转移。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十二五”期间,各县区要完成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搬迁或淘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及其周边、以及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地区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向河流排放矿坑涌水应达到相应河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重点对加强周边耕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论证;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和整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提出“以新带老”等治理措施要求,妥善解决现有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4.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认真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各县区要按规定抓紧完成本地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工作,并于2015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点的清理工作。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严格执行饲料国家行业标准,切实控制畜禽养殖饲料中铜、砷等重金属元素添加量;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防止水体和土壤重金属污染。(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二)严格执法,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

1.强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

加快推进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整治,对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及工业园区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每2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污染物产排详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安全处置。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提高监测频次,从严从重查处未批先建、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故意偷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强制关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严格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各县区应将涉重金属排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严厉打击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砷、铅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3.严格农业污染源综合控制。

建立和完善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重点加强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使用管理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及生物农药试验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有机氯农药替代技术和替代药物的推广。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效、减少施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畜禽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检测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还田利用。制定污水灌溉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容器、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防止农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4.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

加强对城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按照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强化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及转移过程监管,落实污泥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各项措施,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所有县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应达标排放。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三)保护优先,确保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1.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各县区要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以县区为基础单元,将本地区连片耕地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2)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加快划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面积和边界,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地块名册,报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在进一步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建立相关数据库。(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污染源排查和整治。

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排查,以涉及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为对象,对污染物种类、产排量以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对严重影响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并责令其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削减、控制废水废气中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引导企业或专业工业园区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水的深度处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

3.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管理制度。

制订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管理办法,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与调整,加强保护设施建设。禁止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皮革、石化、药品制造、电镀、印染、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严格控制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周边新建严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沉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建立和完善重点农田灌溉水水源调查、评估、监测及预警制度。设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点位,开展定期监测。2015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档案和环境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附件:1

河源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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